
而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劳务派遣这个特殊的行业不得不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能不能迈过这道“坎”,对所有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可谓生死攸关。
□赢周刊记者 余涛
目前在广州大概有100多家劳务派遣公司。但能够做到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这样的规模却寥寥无几,“一般都在一到两万人的规模,红海现在是65000多人。”熊坚自信地说道。
据了解,此前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较低,有些公司劳务派遣量只有两三百人,规模很小。然而,随着市场越来越规范,这些不能快速发展壮大的公司难免面临被洗牌的结局。
在业内人士看来,洗牌势在必行,而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是引发洗牌的催化剂。
新法提高门槛
劳务派遣被《劳动合同法》写入章程,标志着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得到了我国法律的认可,取得了合法地位,同时也为劳务派遣市场的正常运行开辟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但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成本随之提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作出严格规定,比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不得转包、用工单位须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无论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者多长时间,派遣公司都须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劳动合同……
新法对于用工单位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那就意味着选择派遣机构务必要慎重,否则不仅起不到转移劳动风险目的,反而会因此负上连带责任——与此相应的,一直隐身于幕后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美誉度也被推到了前台。更何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法律风险随之加大了。
此外新法规定,在与劳动者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期间,如果派遣人员的工作发生“断档”,派遣机构需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时候,派遣机构是否拥有庞大的网络资源,更好实现员工“天天有工开”成为考验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能力的难题。
如此一来,不具备资质的或是经营不规范的小型公司将会面临淘汰。
红海公司总经理熊坚认为,新法的颁布对于劳务派遣行业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起点。“很多企业选择这样的用工形式,除了受新劳动合同法颁布的影响,另一方面还是来自专业化的分工。把不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公司去做,所以选择劳务派遣的阶段。”
需求呈现爆炸性增长
在某电视台实习近半年的小杨(化名)终于松了一口气,今年大学毕业的他刚刚和电视台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让他感到庆幸的,不止是漫长的等待后换来的转正待遇,还有这样一个消息:部门领导告诉他,明年起台里新来的员工都要转签劳务派遣公司了——这意味着,单位给予的单身宿舍等等福利都将化作泡影。
小杨的庆幸并非没有原因。他的一位大学同学在毕业后进入某国家级电视台工作,就是劳务派遣的形式。除了每月仅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工资之外,靠发票换领工资,与台里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都让他觉得有些“心寒”。近日,他的这位同学在这个国家级电视台一次人事“清理运动”当中被清退,更是让“劳务派遣”这四个字在小杨心里烙下沉重的阴影。
像小杨供职的电视台一样有劳务派遣考虑的企业并不在少数。新劳动合同法明年元旦开始正式实施,为数不少的企业开始把目光投向市面上的劳务派遣公司。
“目前公司的业务可以说是迎来爆炸性增长!”广州某大型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梁先生向记者表示。不少企事业单位都打起“小算盘”,为了避免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高额用工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事业[FS:PAGE]单位主动联系上劳务派遣公司咨询相关事宜——“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应该说是给劳务派遣带来新的机遇。”
绕道低社保地带降低成本
然而记者了解到,新劳动合同法只能说是劳务派遣行业迎来新机遇的催化剂。事实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对于客户的争夺愈发白热化,为客户设计最低用工成本的方案,无疑是劳务派遣公司争夺市场的关键。
梁先生所在的公司在清远设立分公司,而他一般给客户作出方案建议是,从清远往外市派遣员工——“清远的社保基数是全广东省甚至是全国都算很低的!在缴纳社保等费用上,一个月至少能省下400多元,你说划不划算?”
据另一名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劳务派遣业务分为“劳务派遣”以及“完全租赁”两种形式。从劳务派遣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上看,后者明显大于前者。“完全租赁这一方式,劳动者的工伤、生育、社保以及劳动纠纷都要我们负全责。”而在社保缴纳这一问题上,无论是“劳务派遣”抑或是“完全租赁”,对这一部分“成本”的控制对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来说,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据新华社消息,广东省养老保险已于去年7月1日实现全省统一缴费基数和统一待遇。但在小梁看来,这仅对于省级的企事业单位起到作用,各个地市仍有高低不等的社保缴费基数,“即使省级单位也能选择按照省级标准或者当地标准进行缴纳。”
目前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跨地区派遣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所获得的社保缴纳等福利是按照派遣公司的所在地还是用工单位的所在地的标准进行缴纳,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劳务派遣公司借此“钻了法律的空子”。“目前这样的行为,也只能从道义上进行谴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郑尚元教授说。
见招拆招规避成本
而对于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最短用工期限的法律规定来说,部分劳务公司依旧“见招拆招”。劳务派遣行业具有减少劳动者赋闲时间,增加劳动组织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时间以及集约化专业化操作节约社会成本等特性,决定劳务派遣公司或多或少存在闲暇的劳力储备。但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过高的储备必定抬高其经营成本。这时候,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钻一些空子,成为此类劳务派遣公司趋利的表现。
一部分劳务派遣的岗位具有季节性需求的特征,比方说月饼生产等工作。而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约期限至少两年的规定,无形中抬高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而这一成本最后将转嫁到用工企业身上。依据劳动法,在员工赋闲期间,社保等费用仍由劳务派遣公司埋单。
据此,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或将采取这两种策略: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3年的合同,试用期便可延长至6个月之久,而试用期过后,公司再以各种理由将员工炒掉;或者在劳务派遣公司的撮合下,员工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协议,劳务公司的身份一下子转变为职业中介的角色。此举类似此前大学生假期打工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法界定的劳动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成避税渠道?
在竞争白热化的阶段下,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甚至“用心良苦”般为用人单位提供额外的“好处”。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企业倾向使用更多劳务派遣员工的原因,还有劳务派遣公司为其提供的“避税”渠道。
他介绍说,企业的工资支出并非完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可以将此项劳务支出化成相关“成本支出”直接在营业收入当中抵消——当然,前提是劳务派遣公司入账交纳的税款比企业原本需要支付的低。“名义账目上划过来更多钱,避开的税收就多一些。”
新法出台扼杀“劳务转包”
劳务派遣行业目前发展仍处于发展初期,由于劳务派遣的经营资质[FS:PAGE]审批程序较为简单,法律约束也不健全的情况下劳务派遣行业盲目发展造成良莠不齐的局面。在劳务派遣行业中,很多所谓的“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根本不具备从事劳务派遣的资质和实力,一些小机构、小中介“挂羊头、卖狗肉”,行劳务派遣之名攫非法之利,在派遣过程中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更为重要的是严重干扰了劳务派遣市场的正常运转。
当中最为常见的便是“劳务转包现象”,一些实力和资质均无法运作劳务派遣的小机构、小中介,因公司自身实力或者地方分支机构不健全,为盲目降低自身成本,不选择开设自有分支机构,而通过跟“合作伙伴”、“外包联盟”等相互合作互为代理从而造成劳务派遣的层层转包现象,由此带来了大量潜在的劳动纠纷。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或许能将此类小型机构清理出场。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毕竟劳务派遣还算是新兴行业,行业内绝大部分都是自负盈亏的公司,成本和业绩的压力顶在头上,一些撑不下去的只能耍些小招数。”该业内人士说,“这淌水深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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