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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9日,被告东阿县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在聊城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抵押的情况下,从原告东阿某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8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应于2006年4月10日前归还贷款本息。但到期时,被告只还了部分利息。信用社虽多次催要,要求被告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不料,被告偷偷外逃。原告无奈只好将贷款单位东阿某畜牧公司告上法庭。刘集法庭与东阿法院民二庭经对此案进行研究分析,果断对担保单位聊城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楼一宗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并立即立案开庭审理。迫于法律的威严,被告某畜牧公司和担保单位聊城某房地产公司不得不答应按期归还信用社近百万元贷款本息。(吴怀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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