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4月1日起,广州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78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笔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此次调整后,广州市还将连续3年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5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进行调整:广州(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78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时。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9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6元/小时调整为7.4元/小时。
在本次调整后,广州将采取“小步快跑”的方式,连续三年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透露,根据广州市日前公布实施的“工资倍增计划”,到2012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将比2000年翻两番,达到70822元/年,最低工资标准预计达到1370元/月。
同时,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实习编辑: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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