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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医疗救助"走进"特困人家

来源:水母网     作者:刘晓阳     发布时间:2008-10-11 15:38:00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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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人能够获得救助

  昨天,记者走进了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那些人属于救助对象进行了详细解释。

  据介绍,凡具有本市常住城市居民户口(外地来烟就读的大中专学生除外),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特困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具体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民(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在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之内的家庭)成员当年发生、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的重大疾病是指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脑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后需特殊护理依赖的)、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大面积烧伤(全身Ⅱ°50%以上,Ⅲ°30%以上的急性期)、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肺功能症状、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以上(含Ⅲ级)、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脑血栓(造成肢体功能障碍、需特殊护理依赖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3年以内或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统筹病种。

  特困居民如何申请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要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首先,城市特困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远离城镇的向企业工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企业工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指导申请人填写《烟台市城市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低收入家庭居民另需填写《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于社区(企业)公示三天后,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然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企业工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最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于每月(季、年)末5日内将《烟台市城市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报市民政局。

  另外,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应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材料,与申请城市低保要求相同。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指定医院重大疾病诊断认定书、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透析放化疗门诊病历和医嘱复印件、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

  城市特困居民对当年发生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以随时申请或累积后再申请救助,但每月最多只能提出一次申请。在申请人提供全部有效材料后,管理审批机构应于30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过程,并于审批的次月前15日内发放救助金。

  为便于城市特困居民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人户分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民应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后再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暂不受理其医疗救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特困居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大疾病医前救助。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审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时,应首先核销已批准的医前救助金。

  救助标准如何减免优惠?

  据介绍,各类医保定点医院同是城市医疗救助指定医院。

  城乡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凭《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住院时,指定医院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城市低保对象按《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由当地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临时困难救助的有关规定,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救助标准。因患病住院期间当年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 万元(含)以上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患尿毒症并行肾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并行放(化)疗门诊期间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000元(含)以上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一般不超过1万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一般不超过8000元。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因突发性大病医疗,个人一次性负担超过5万元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视情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救助。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老、孤儿等城市社会“三无对象”,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是: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

  2、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4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

  城市低收入家庭居民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超过5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3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2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标签:特困居民 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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