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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魁兴: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责任意识缺失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张魁兴     发布时间:2008-9-29 17:51:00     我要投搞   由志愿者 zhangju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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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务派遣的限制性规定为什么出现“180度大转弯”?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几乎全部取消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性规定,不是“规定难度比较大”的问题,而是政策层面更为 “赞赏”劳务派遣

  尽管劳务派遣对劳动者不太有利,但是从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出现井喷这一事实说明,用工单位是非常喜欢劳务派遣用工制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几乎全部取消了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性规定,大有肯定和鼓励劳务派遣用工制的意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非主营业务岗位,以及临时顶岗的岗位,同一劳务派遣岗位连续工作超过24个月,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形式等。有资深劳动合同律师表示,这些限制性规定,将劳务派遣严格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岗位上,和常规用工形式区别开,这是符合国外劳务派遣用工潮流的,因为劳务派遣本身就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而现在国内有以劳务派遣取代常规用工形式的趋势,这似乎在挑战法律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责任意识缺失的表现。

  众所周知,现在劳动者最担心的是利益受损后谁来承担责任,而造成劳动者利益受损的“元凶”正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不强。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就要从法律上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意识,而“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切断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这说明劳务派遣恰恰是在弱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意识。当劳务派遣取代常规用工形式后,劳动者的利益很可能会更不容易得到保护。因为按现在的规定,劳动者的四金、工伤、医疗等一旦出现问题,其责任方是劳务派遣公司,而我们知道劳务派遣公司不是创造财富的经济实体,也不会有财政拨款,其利润根本无法赔付劳动者的损失。即使劳务派遣公司想要承担责任也办不到,况且现在还存在劳务派遣公司谁来监管的问题,恐怕最终“倒霉”的只是劳动者。

  了解立法内情的人士说,劳务派遣限制性条款被取消与近期的经济形势变化有关,是为了维持就业率。是的,自2008年7月以来,我国GDP增速下滑,在珠三角、长三角,大量中小企业倒闭或者开工不足。只是笔者不大明白,鼓励用人单位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制能挽救企业吗?能不使GDP增速下滑吗?企业经营情况只与大气候、管理有关,与用工关系不大。如果硬说有关系,那就是用人单位越不把劳动者当回事,用人单位越“倒霉”,因为劳务派遣用工制根本无法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心连心,又如何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呼吸共命运呢?


标签: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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