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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劳务派遣路在何方

来源:大众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5-29 17:45:00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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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访菏泽隆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宋秋梅

  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在使用所谓的“临时工”。

  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在使用所谓的“临时工”。有的在司机、门卫、清洁、食堂等工勤岗位上,有的甚至在主业岗位上。其中不少单位与这些劳动者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这种用工行为是否合法?如何纳入规范化轨道?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菏泽首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而设立的隆达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宋秋梅(以下简称“宋”)。

  记者:《劳动合同法》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的用工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宋: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这些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连续用工满十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不出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直到劳动者退休。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使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养老(退休)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否则,劳动者有权在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一年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

  所以说,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法定责任,将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

  记者:作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来说,工作上确实需要这些人员,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名额的限制等因素,无法与这些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或者说如何化解这一法律风险?

  宋:对这个问题,现在有了较为妥善的解决办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劳动者。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将其正在使用的人员交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继续在这些单位工作。由于用人单位使用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不占用人单位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项支出不记入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也不在用工单位的劳动统计、劳动年检范围内,所以,实行劳务派遣后,一是解决了用人单位“急需人员但缺少编制”的问题;二是为单位分担了责任,减轻了人事管理方面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做好主营业务或履行部门职责;三是规范了用工行为,减少了劳动争议隐患,化解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四是减少了用于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办公场所、办事设备等,降低了管理成本。

  记者:如果用人单位想与贵公司洽谈劳务派遣事宜,怎样联系?

  宋:我公司办公地址在菏泽市信息中心2楼,市劳动保障局东邻。联系电话为:0530/5338616  13465008567。我们可以根据各单位的需要,上门服务。(本网记者 高登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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