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告,宣布从本月1日起,凡社保缴费单位因各种原因少报、漏报2005年度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应在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如果经专项审计检查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缴费单位,除按规定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外,还将依法征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虽然公告已经发出有一周的时间了,可有些企业对社保专项审计这项工作还不是很清楚,那么专项审计究竟审些什么?企业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呢?
● 什么是专项审计?
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情况专项审计检查,简称为“专项审计”,是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在基金征缴环节对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检查,并对经审计确认漏逃社会保险费予以追缴的监管过程。专项审计是由市政府拨出专门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检查,因此企业不必担心审计会向企业收费的问题。
● 专项审计的法律依据
很多企业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当专项审计检查到企业时,还不清楚国家对此项检查的有关法律依据,在此本报也将这些法规列举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130号令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情况进行审核。
● 专项审计审什么?
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缴费单位2005年度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2005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应缴费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情况。
二、2005年度企业及缴费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情况。2004年度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单位申报的2005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应适用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实际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是否存在欠缴现象或漏逃社会保险费现象。
● 通告发布后企业该做什么?
专项审计检查将于4月1日开始,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的解释,企业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缴费情况进行自查,凡有漏报、少报2004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应于本月31日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报和补缴;如果错过这个时间,经专项审计检查出有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对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规定,除责令企业补缴欠缴数额外,还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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