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重庆晚报》报道,一名家庭贫困的北大研究生,经他人资助入学后,却拿着善款退学办起了公司。近日,一位总计捐款4万多元的捐助人将其告上法庭。这也是我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近年来,类似事例不时见诸报端,让许多热心捐助者大呼寒心。
为什么本该得到歌颂和感激的善行,却让资助者心灰意冷?甚至还要借助法律手段申诉鸣冤?
从法律角度讲,捐助行为属无偿赠与,受助者没有偿还义务。然而,不管是从道义,还是从法理角度讲,捐助者都有权要求受助者将自己捐献的钱物用到自己所允许的事情上,并掌握其使用情况。同样,一个受助者也有义务把自己所接受的钱物用到捐助者所要求的事情上,并报告钱物的使用情况。这是捐助与受助双方必须明确和履行的最基本权力和义务,也是确保整个社会捐助事业规范有效、健康持久的必要前提,更是法制社会的应有之义。如果双方的基本权力和义务没有得到切实的制约和"兑现",那么,就非常容易出现诸如受助者知恩不报,甚至私自改变钱物流向等"好心没好报"、"好心被蒙骗"的事情。时间长了,不仅无助于增强受助者的感恩意识,弘扬"感恩文化",而且还会挫伤人们的捐助热情,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捐助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公益性、社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它以健全的慈善管理制度为保证。
由此可见,慈善捐助尽管不计经济回报,但也绝对不可以是一笔"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糊涂账"。必须以法律形式,通过定期联系、公开账目等措施,让双方充分履行好各自的权力和义务。这样,才能确保善款用在正确目的,收到最好效果,从而保护和激发人们的捐助热情,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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