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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重庆市垫江县高安司法所提供法律援助,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喻某诉重庆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用人单位赔付喻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共计15160.70元。这是垫江县司法局与县检察院协作,支持农民工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并获成功的首例案件。
喻某是外地来垫江务工的农民,2005年3月1日受雇于重庆某公司,在加工车间当数控车工。2006年10月24日许,喻某在上中班期间,因该车间内无安全设施,致使铁屑飞入左眼致伤。受伤后,喻某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左眼玻璃体浑浊,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球内异物,左眼视网膜铁锈症。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药费14202.4元。喻某从受伤之日起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逾一年,所以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对申诉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喻某受伤后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未果,便向垫江县司法局高安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所受理该案后向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线索。县检察院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喻某是重庆某公司雇请的工人,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庆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县检察院决定支持喻某提起民事诉讼。经过高安司法所、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协调,喻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受理,案件经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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