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读过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一书,并就私人生活方面的相关问题先后与董磊明、申端锋、陈柏峰等人作过讨论。我母亲刚好从乡下回来,讲到家乡的一些事情,激发起我对私人生活与目前我们所从事的乡村治理研究之间关系的一些想像。
自1990年代末进入农村研究领域以来,我们这群人的研究旨趣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最初的村民自治研究,二是由村民自治研究转到乡村治理研究,三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就是要研究构成乡村治理基础的那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状况。中国社会当前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不仅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快速地变化,而且不同地区的变化也不平衡。中国社会是一个巨型社会,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从区域差异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的状况,并从村民自治、农村调解、乡村水利等不同方面来研究这种区域差异,就成为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又因为乡村治理研究本质上是研究自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在农村实践的机制、过程和后果,这样,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的研究就进一步包融了政策实践区域差异的研究。这种政策在不同农村区域实践差异的研究,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村政策基础研究”。这样,我们的研究就进一步由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扩展到农村政策基础研究上来。
从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角度看,我们试图通过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调解制度实践、水利政策实施等的研究,来理解中国农村的性质及其区域差异状况。在这个研究过程中,我们特别重视农村中那些公开的、明确的社会关系,比如我们所说“村庄社会关联”、“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等。这些公开且明确的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和农村政策实践的基础。但是,随着农村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发现,在农村,除了公开、正式、明确的社会关系之外,还有大量灰色力量在起作用,如村内人多拳头众的小亲族威胁使用暴力,村外黑恶势力的“在场”等。 这些灰色力量深刻地影响乃至决定了农村中正式的社会关系,并因此构成了乡村治理和农村政策实施的另一种不言而喻的“基础”。我们通常认为乡村治理依赖的是那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因为这些公开的正式制度有国家强制力在作后盾。但在当前相当部分的农村,国家力量虽在,却大多数时候并没有发挥作用,而乡村社会的秩序竟然被灰色势力所附着,并受灰色势力支配。乡村治理的逻辑,表面上是以那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和关系作为基础,实际上,这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及关系背后,却有一股强有力的灰色力量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这种人人明了的灰色力量的在场,乡村社会中的人们改变了行为方式与逻辑。正式制度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众所周知的灰色势力的存在,而难以真正落实。灰色力量是暗的但起着实际作用的力量,而我们讨论的那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和关系,却是被灰色力量“决定”后,才在“台前”表演的。这样,若不研究乡村社会中的灰色力量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对农村政策实施的基础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灰色势力与正式制度和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一阴一阳的两个基础。这样,我们就要将乡村治理社会基础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开的正式的阳面的基础,二是非正式的隐蔽的阴面的基础。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所造成的农村社会灰色化,就使乡村治理研究不能局限在那些公开的制度和关系的研究中,而应对灰色层面作深入讨论。乡村治理中灰色势力的介入,部分源于1990年代收取农民税费结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但远非仅仅如此,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灰色势力捞取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研究横断面上作出一些开拓。而黄海和陈柏峰对农村灰色化的讨论,即基于此。
问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