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之前,有过农村调查经验的人都知道,乡村关系与《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有很大的差异,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乡村之间似乎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乡村关系似一个黑洞,吞噬了所有村干部。即使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也很快被乡村关系的黑洞吞噬进去。因为乡镇的强有力及村干部难为村民谋利,村民对选举失去信心和兴趣,村民自治成为空谈。
乡村之间之所以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及村民自治之所以会成为空淡,其原因在于乡镇掌握着比村民多得多的经济、政治和组织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户为单位的小农很难联合起来,形成与乡村组织强有力的谈判能力,而乡镇是高度组织起来的力量。当乡镇要求村干部为了乡镇目的而工作时,村干部面对着力量完全不对称的乡镇和村民,很快便会倒向乡镇一边。在强势乡镇力量的介入下,村民自治就没有可能。
乡镇的主要目的是从村庄收取税费。不仅县市事实上是以乡镇完成税费任务的状况来考评乡镇的政债,而且乡镇不能完成税费任务,乡镇就无法支付教师工资,无法维持乡镇运转,也无法完成种种自上而下的达标升级任务,及其中可能搭车捞取的灰色好处。
面对千家万户的小农,乡镇无力直接收取税费,因此,乡镇收取税费,离不开村干部。村干部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没有协助乡镇向农户收取税费的积极性。乡镇为了及时、足额地完成税费任务,就需要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其办法不仅有直接撤换、点名批评,而且往往默许村干部在完成税费任务时,搭便收费,或从村庄获得其他好处。一句话,乡镇为了调动村干部协助收税费的积极性,而默许乃至鼓励村干部损害村庄或村民的利益。
有了乡镇默许乃至鼓励,无论是否选举产生的村干部,都愿意利用政策的模糊地带,从可能之处捞取好处。比如搭车收费,比如将村集体资产低价拍卖,比如高息借贷,其中的借贷对象可能就是村干部本人,以从中获取高息等等。有乡镇的默许,有村干部谋私的积极性,而村民又是原子化的难以组织起来的力量,村集体利益很快就被乡村合谋捞取一空,村民的长期乃至短期利益都会受到损伤。
村干部在村庄捞取好处,村民都知道,他们心中憋气、不满,他们因此上访,或写信举报村干部的劣迹。乡镇知道村干部的劣迹,但乡镇不会查处这些有劣迹的村干部。有一个乡镇党委书记对我说,我当然知道村干部贪污,但我不能查处他们,因为查处一个村干部,其他村干部就不再有协助乡镇完成税费任务的积极性。农民越是不愿交税费,收取税费越是困难,乡镇就越是要给村干部以捞取灰色利益的好处,且乡镇就越是要保护村干部,乡村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就越强固,村民自治也就越是会流于空谈。
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因为乡镇不再需要村干部协助收取税费,反过来,村干部报酬往往由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负担。当乡镇不再需要村干部收取税费时,一个有责任心的乡镇负责人,就会利用村民自治组织原则,通过选举的办法,将那些总想从村民手中谋取好处的村干部选掉,他们也敢于查处那些村民举报的有经济问题的村干部。简单地说,取消农业税以后,之前存在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就有了被打破的希望,村民自治也就有了真正实现的可能。
遗憾的是,国内学界及政策部门,对于取税农业税对乡村关系的此种影响,感觉甚不敏锐,并因此提出或实践着一些大成问题的乡村体制改革方向。具体来说,当前国内学界及政策部门的主流思路是,既然乡村组织过去没有干什么好事,取消农业税以后,乡村财政收入也大为减少,为了应对乡村财政减少的压力,取消农业税政策“倒逼”乡村体制改革,撤乡并镇、合村并组、取消村民组长、精简机构、减少人员等等,无一不是要将乡村组织从农村中撤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