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申端锋讲起最近读书的一个印象,是国内学界的研究“准确而不深刻”,所谓准确,就是较为准确地陈述了事实,所谓不深刻,就是缺少对所陈述事实来由的说明。没有对事实来由的说明,就不能说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恰恰当前学界及社会各方面,都有自己的预设价值,因此将“准确”陈述的事实本身陈设为一个价值判断,并因此可能误导解决问题办法的选择。申端锋的结论是社会科学研究要在前提性问题上提问。
申端锋的结论,正是我一直以来的想法。我做了若干年的农村调查,感觉到当前国内农村研究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不问为什么的弊病,其后果是严重损害了农村研究的深刻性和客观性,不能为真正解决农村问题提供有用的对策,且会以道德话语来替代严谨的讨论。以下试举数例来说明之。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农村承包责任制在短短几年就解决了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说明农户作为一个基本经营单位具有很高的效率。这是一个准确而且正确的陈述。问题是,这个陈述往往会变成一个进一步的推论:如果没有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中国会早在1960年代就彻底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或者说,如果在1960年代初允许“三自一包”,中国的农村问题早就解决了,农业的现代化和中国的现代化,就不会走后来的弯路。看到农户作为一个基本经营单位,较生产队更有内在积极性,是不错的。但若以为在1960年代初稿承包制就可以解决农村的问题,却可能大错。一方面,人民公社制度本身要从农村提取剩余,以完成中国的工业化,中国这样的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要实现工业化,除了依靠农业来完成原始积累,没有他法可想。另一方面,正是人民公社体制,为农民提供了合作起来改变命运的组织机制。刚建国时,中国可灌溉耕地仅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8%,经过人民公社的组织化建设,到人民公社后期,可灌溉耕地占到全部耕地面积的45%以上。短短20多年,在农田灌溉上取得的成就,超出了数千年的积累,原因正是人民公社具有传统的一家一户小农所不具有的组织优势。研究农村问题的人都知道,耕地的可灌溉与否,是决定耕地产量的根本因素,当前中国45%的可灌溉耕地生产了全国70%的粮食。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虽然可以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却无力改变农业生产的条件。之所以分田到户以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可以发挥作用,并一举改变了数千年农民不得温饱的问题,正是由于人民公社将农民组织起来,改变了农业生产的条件。不经过人民公社,而是延续数千年的没有经过改造的小农经营,中国农民如何可能在人口增加一倍多的条件下,仅仅依靠小农经营的积极性来解决温饱问题?中国历史上小农一直有着足够的积极性,为何中国历史上一直解决不了温饱问题?且在诸农业生产要素中,劳动力要素一直是过剩的要素,依据经济学的常识,过剩要素的增加,并不改变产出,即在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劳动积极性并不成为决定农业产出的主要因素,决定农业产出的,恰恰是农田水利、化肥、种籽等技术性投入,而这些技术性投入,大都是人民公社时期的成果。显然,在1960年代初即搞土地承包,并不能立即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或不经过人民公社,改革开放以后的分田到户,也不可能取得那样的成就。有统计显示,新中国以改革开放为线,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结果,改革开放前,粮食年增长率达到4%以上,而改革开放以后的粮食年增长率还不到3%。这个统计数据很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与以上问题一脉相承的是,有人参加过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劳动,证明说人民公社时期“磨洋工”确为普遍现象,因此认为还是分田到户好。我个人也认为,改革开放后的承包制是好的,且当前农村政策的一个基本点就是应该坚持承包责。但我们不能因为人民公社存在磨洋工,而得出结论说人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