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登陆:

登录模块加载中...

如何投稿 / 加为收藏 /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民工网
首 页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权益维护 阳光工程 三农人物 务工指南 民工培训 培训光盘 民工大学 理事单位
《民工》 打工招工 职位搜索 民工子女 打工生活 打 工 妹 家乡供求 三农社团 企业责任 爱心行动 民工博客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2007��4��8��
������ũ��������
����إһ
 
全国各省分站: 内蒙古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 申请分站加盟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快速搜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新闻热线:13717505888 来源:民工网 日期:08-04-24
我要投稿 如何投稿
上一篇:
下一篇:
选择背景: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民工网: http://www.mingong123.com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点击发送给好友: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
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
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
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
,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
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
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精彩推荐  
最新图片  
热门点击  
媒体报道 | 我要投稿 | 关于我们 | 会员注册 | 诚聘英才 | 诚征合作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怀念旧版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24小时服务热线:13717505888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QQ即时交流 合作:472015992 技术:392600767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