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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新闻热线:13717505888 来源:民工网 日期: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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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5 号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四害预防和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负责本单位和家庭的四害预防和控制,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六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四害的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

  第七条 单位、个人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积水;

  (二)收集、运输垃圾应做到密闭化,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住宅区栽种花木不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粪池、粪缸严密封盖;

  (四)堵塞鼠洞、填缝补隙,设置防范四害的设施。

  第八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并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第九条 城镇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市爱卫办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

  农村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市爱卫办应对预防和控制四害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无登记证号、生产批准号、执行标准号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在组织预防和控制四害活动时,应按照市爱卫办统一要求使用药物并采取相应的环保和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制度。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预防和控制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二)按照本规定对其责任区内的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达不到预防和控制四害标准的,提出防治建议,并向所在地爱卫办报告。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由爱卫会从卫生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十五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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