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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沈阳市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农村信息网络及站点建设的基础平台,旨在全面整合全市农村信息资源,以信息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现信息为民和信息惠民,提高全市农村信息化整体水平。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更好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 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是为全市农村信息网站建设服务的公益平台,由全国农村经济信息网沈阳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农信站)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条 公共服务站点:www.02412316.com,服务热线:024-31302929。
第三条 服务对象:在东陵、于洪、苏家屯、沈北新区等郊区以及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等一市三县范围内,所有有信息网站建设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科技)组织、农村经纪人、生产专业户等。
第四条 服务内容如下:
(一)为用户提供网站运行所需的网络系统和应用支持。包括域名解析、网络宽带、服务器空间等网络环境、以及WEB服务、数据库等系统平台服务。已经拥有网站的用户可以直接转到公共服务平台,享受免费平台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为用户提供统一信息管理、产品展示、企业门户以及电子商务等各类信息化应用解决方案和网站系统开发服务。为已经拥有网站的用户提供必要的系统升级服务。
(三)为所有平台用户提供网站备案、系统维护、信息更新、系统升级、数据备份等技术支持服务。
第五条 本着免费服务、用户自愿、需求驱动的原则,选择和发展用户。
第六条 用户可通过各区、县(市)发改局或农经局进行集中申请,也可直接向市农信站进行申请。
第七条 新发展用户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到所在地发改局或农经局领取,也可到公共服务站点www.02412316.com下载。个人用户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用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用户需签署平台服务协议,并本着诚信原则,发布真实信息,不得通过网站进行虚假信息发布或诈骗活动。
第九条 用户要依法维护和运行自己的站点,不得在网站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禁止任何经营本平台资源的行为,包括所有服务器资源和系统资源。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农信站负责解释。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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