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报名 | sitemap | 网站地图 | 注册会员 | 会员登录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关于我们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各地政策 >> 正文

广东省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来源:ROC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5 16:22:00     我要投搞   由志愿者 rocxie 提供
加入志愿者投稿获积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为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我省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全面规划,逐步推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分步推进,逐步深化。

  ——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在统一全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区根据自身综合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具体条件,形成大中小城市吸纳不同层次优秀农民工的格局。

  ——突出技能,优化结构。适应我省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全省劳动力结构和布局。

  ——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入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在本省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入户地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每年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本省户籍的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城镇入户

  (一)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四)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

  (五)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本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六)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


  三、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二)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地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四)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入户不设区的市和县以下城镇的本省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个人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申报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应经我省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验证。

  (二)核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卡。

  (三)入户。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公安厅等部门制订。


  五、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大力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为广大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提供良好条件;要定期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和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良好环境。省将把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考核。


  六、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标签:农民工 入户 广东 
【浏览 次】【查看与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夹】【关闭
查看相关新闻
·暂缓就业学生入户广州(2008-10-8)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2008-10-8)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2008-10-8)
·淮南市政府批准实施《淮南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08-10-7)
·14个省(区、市)出台财税政策扶持奶业发展(2008-10-7)
·广东省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2008-10-5)
·沈阳市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08-10-1)
·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试行)(2008-10-1)
·北京上调五类社保标准(2008-9-29)
·江苏南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先行垫付工伤救助金 市局为未参…(2008-9-28)

      用户名: 

      密  码: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24小时技术服务热线:13161111008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
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请见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