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劳社部函[2008]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分解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的目标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我省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8年度任务安排是:全年培训农村劳动力45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培训3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转移就业率达到80%;在岗农民工培训15万人,培训合格率、稳定就业率均达到90%。为确保上述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和省厅的分解计划,抓紧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目标责任,狠抓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同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为全面完成今年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的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规范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认定、培训和鉴定日常监管、培训成果验收等项工作制度,健全培训和鉴定基础台帐,规范对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其所设专业的认定,严格培训、鉴定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师资、教材等基础建设,统一使用国家劳动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农民工培训教材,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不使用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的,不能违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要督促、指导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下大力提高培训质量,使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实效。
三、积极推进农村“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各地特别是城乡统筹试点市(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完善劳动预备制度的有关精神,把有培训愿望和就业要求,且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作为重点培训对象,积极组织他们开展技能含量较高、与就业结合紧密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为帮助他们实现转移就业创造条件。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不同的培训目标和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参加技术工种培训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的要求,对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地震灾区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区仍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切实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把对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遵纪守法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常鸣。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和廉政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杜绝以权谋私、违规参与培训经营活动等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培训、鉴定补贴办法,规范补贴程序,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企业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等问题,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为切实抓好今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组织实施,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的实施意见,并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省厅,并抄送省就业局。
附件:2008年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24小时技术服务热线:13161111008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
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请见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