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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听了王厅长的介绍,我们感觉《条例》是一部非常好的地方性法规,也想知道在保证贯彻实施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王厅长:《条例》的第七章和和第八章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七章“监督保障”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侵害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务工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指导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合法招用务工人员,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对违法行为,如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拖欠克扣工资、不按照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缴费等,规定了严格的处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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