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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一些农民进城务工许多年了,已经融入了我们的城市,他们非常关心户籍、住房和子女教育问题,请问《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王厅长:近年来,各级政府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需要,将其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有效改善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例》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住房和子女教育问题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户籍问题:有稳定住所的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关于住房问题:鼓励使用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
关于子女教育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务工人员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工作。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设置附加条件,禁止非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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