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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近日下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意见明确,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基本原则,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意见要求,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安排农民工居住,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要求,对农民工聚居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强化治安及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力度,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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