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属井工开采的煤矿:低瓦斯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120万吨的存储400万元;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120万吨的存储500万元,120万吨以上的存储600万元。属露天开采的煤矿:60万吨及以下的存储200万元;60万吨以上的存储300万元。
目前,我市地方煤矿均为基建或技改井,根据这一实际,我市实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分步缴纳的办法。同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支取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市财政和煤炭部门联合对煤矿企业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数额进行核定,各地方煤矿要在接到两部门发出的缴纳通知单后10天内到代理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逾期不存储的,有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不予复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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