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民有序流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29 11:46:00
我要投搞
当今世界城镇化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尤其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已达到80%左右。我省城镇化率只有37%,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63%,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中期初始阶段。必须大力抓好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民有序流动。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抓好城镇化建设
城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抓好规划引导,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加强城市之间的联系和分工协作,实现城镇以及地区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1、坚持高起点、高质量。加快城镇化进程,不仅体现在城镇建设的数量上,更要注重城镇建设的质量,要建一个成功一个,建一个辐射一片。不能只把眼睛盯在大城市,而应重视中小城市建设,更要加快小城镇建设,使三者协调发展、相得益彰。
2、坚持功能化、超前性。应把重点放在搞好配套设施、完善城镇功能上,使其与现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政治文化生活相适应。同时,还应着眼于今后长远发展需要,在设计与实施中要有一定的超前性考虑,使某些重要参数符合现代化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不落后。
3、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搞好规划布局。由于目前我省地域间城镇化建设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运筹各自规划布局的取向上不可能一致,这应该是正常的。同样,各地情不同,也必须做出符合本地特点的规划布局,使城镇化建设科学有序地进行,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城市带、城镇群。
4、坚持管理城市、经营城市。加强城镇化建设,不单要建好城市,更重要的是管好城市。要建立现代管理和经营城市的新理念、新方式,营造市场化、快节奏、高效率的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的新环境、新机制。
二、加快制度改革步伐,引导农民有序流动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的重要途径。在发展战略上,要把城镇化建设与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要把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协调发展的新思维。通过城镇化,改善城镇基础设施条件和人居环境,为农民进城安居乐业创造合适的载体。同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培育一大批有知识、有文化、有技能的新农民,使他们能够有能力、有实力在城镇生产生活。
“十一五”期间,我省计划城镇化率每年增长1.6个百分点左右,也就是每年要增加120万城镇人口,其中靠城镇的自然增长只有20万左右,有100万左右需要依靠农民进城,而这100万左右的农民必须在城市有生存和发展能力,才能够真正从农民变为市民。
1、改革土地制度,让农民“走得了”。从推进城镇化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目的出发,就目前而言,为鼓励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可允许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并转入城镇户口的农民,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允许农民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异地转包、出租转让或投资入股开发,以鼓励进城农民承包的土地逐步向种田大户集中,促进农用土地逐步实现规模经营。
2、改革户籍制度,让农民“进得来”。根据各个城镇的承受能力,可采取降低门槛,逐步放开的办法,最终是确立居住登记制度。根据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城镇采取不同的措施,一是县城以下的小城镇(含县城)应尽快实行开放式管理,取消城乡户籍限制,实行户籍登记制,实现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二是中小城市要逐步放松户籍限制,对中小城市实行开放式管理,凡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一律准予落户。三是大城市的户籍管理可以规定准入条件,但门槛要降低,在城市综合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有条件松动,自主控制城市人口,逐步实行人口的开放式管理,让更多的人有机会进入大城市。
3、改革住房制度,让农民“住得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后只有具有稳定的住所,进城农民才能真正融入劳动力市场。外来民工难以找到栖身之处,极大地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也无助于加速城镇化。敞开城门迎农民,为他们在城市居住创造条件,坚持廉租房制度,降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采用分期付款等灵活的付款方式,使农民有能力自己购房。[FS:PAGE]
4、改革就业制度,让农民“有事做”。改革城市不合理的用工制度,营造一个全体劳动者公平竞争的环境。彻底取消各地针对农民和外来人口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消除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的歧视,逐步建立一切劳动者权利平等的机制。劳动力就业市场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劳动者持证上岗,以确保本地工与外地工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解除农村居民进城的后顾之忧。对进城的农村人口进行劳动技能的培训,构建城乡一体的就业培训制度。
5、改革保障制度,让农民“有所依”。为进城的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彻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出台相关政策,对进城农民建立相对独立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一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城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以进城农民和其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新型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流转衔接机制,便于农民向城镇转移后,社会保障不致中断。二是鉴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市职工的养老保险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可以考虑设置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间,进城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期后,则必须全部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三是建立进城农民的失业保险机制,以其在农村的集体承包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获得一次性或年度性收入,作为失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进城就业后则逐月由工作所在单位或雇主按规定缴纳。
(湖南省澧县建设局 孙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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