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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中县陈家镇玉皇观村的农民李国良于2008年6月9日来到太原市东山马庄村开发小区住宅楼工地打工,该工程系王为民个人利用河南省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资质承包。李国良在工地具体从事装修、抹灰工作。
2008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许,为了抹灰搬动方便,李国良在据一小木凳时左手掌及四指不慎被电锯据断。受伤后,李国良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7月25日出院。后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国良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国良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王为民协商,但二被告拒不赔偿。李国良自己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告上法庭。起诉之后,李国良于2008年8月25日来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李国良怕案件拖的时间太长,为了节省时间,征得李国良同意,律师按人身损害赔偿办理。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律师经过计算,发现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比按照工伤损害赔偿的数额少近5万元,会损害李国良合法权益,律师当即与李国良协商,建议其按照劳动争议来解决,更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
李国良了解法律规定后,对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冯律师认真负责工作态度连连表示感谢,接受了律师建议,在法院办理撤诉手续。李国良继续申请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其法律援助,本案现正按照工伤案件的程序有条不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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