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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合同;
(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
(三)只有试用期而无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过长的劳动合同(北京市政府令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 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五)社会保险包含在工资内,而不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个人在职介或人才存放档案外);
(六)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过高的劳动合同(北京市政府令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七)变相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费用,或者抵押劳动者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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