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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 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至十级的伤残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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