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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受到工伤后,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私了?

来源:打工者法律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7-22 13:37:00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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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工,在工作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同意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共计15000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被拒绝。郑某与单位私了后,能否再得妻赔偿呢? 

   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保障部门去依法办理,就必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乘人之危,胁迫、利诱工伤职工放弃部分应得待遇。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有的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陷入对方的圈套。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经评残后,享受因工伤残抚恤金或在职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伤残待遇。

     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推出不管,严重侵犯了郑某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双方签字同意,因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无效协议。劳动者可以要求重新依法赔偿。


标签:职工 工伤 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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