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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保障部门去依法办理,就必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乘人之危,胁迫、利诱工伤职工放弃部分应得待遇。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有的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陷入对方的圈套。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经评残后,享受因工伤残抚恤金或在职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伤残待遇。
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推出不管,严重侵犯了郑某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双方签字同意,因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无效协议。劳动者可以要求重新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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