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报名 | sitemap | 网站地图 | 注册会员 | 会员登录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关于我们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首页 >> 权益维护 >> 法律知识 >> 正文

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3-28 14:11:00     我要投搞   由志愿者 zhangju 提供
加入志愿者投稿获积分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 刘铮 姜雪丽)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表示,为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用工主体、形式,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这位负责人说,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标签:
【浏览 次】【查看与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夹】【关闭
查看相关新闻
·安达农民“吃”上“法律套餐”(2008-8-25)
·南京警方提醒,慎防七类银行卡诈骗(2008-8-24)
·进城务工知识问答(2008-8-22)
·在哪些情况下,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2008-8-19)
·工伤认定的标准(2008-8-14)
·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2008-8-14)
·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供哪些材料?(2008-8-14)
·因工伤残后回家休养的待遇是什么?(2008-8-14)
·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2008-8-11)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2008-8-11)

      用户名: 

      密  码: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24小时技术服务热线:13161111008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
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请见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