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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一句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稔田镇46岁的妇女李秀珍,如今深刻地体会到了这番话的含义,而她痛苦的记忆至今停留在2006年的11月15日。
祸从天降中年丧夫
那天一大早,丈夫吴瑞和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出门做工去了,李秀珍则在家里忙乎着家务活。上午10点多,李秀珍和儿子突然听人说吴瑞和在路上出了车祸,伤得不轻已经被送到医院去了。李秀珍和儿子闻讯后立即搭车赶往县城,然而经抢救无效的吴瑞和已被送往了殡仪馆。早上的出门竟成了他们的永别,李秀珍欲哭无泪,她整整三四天都没吃一口饭。
李秀珍后来听说丈夫吴瑞和是在一段山路上骑摩托车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的。大货车司机廖信有说,他当时开着货车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在一个下坡弯道处对面突然逆行冲过来一辆摩托车,由于双方的速度都很快,来不及躲闪便撞在了一起,摩托车便连人带车一下翻倒在地上。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正是吴瑞和,吴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就停止了呼吸。
事后,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瑞和没有靠右边行驶闯入对面车道是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负有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货车车主和司机廖信有都表示他们愿意按照责任的划分来支付死者家属相应的赔偿,并先行拿出了1万元的赔偿交给李秀珍。
大伯子要拿死亡赔偿金
李秀珍忍痛为吴瑞和办理了后事,丈夫不在了但日子还要过,但是几天之后又发生了一件事情让李秀珍母子原本已经平静下来的心再起波澜。他们听说吴瑞和的两个哥哥把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领取死亡赔偿金。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吴瑞和的死亡赔偿款应该由他的父母、妻子和儿女来领取,而吴瑞和已经没有了父母,所以这笔钱就应该由他的妻子儿女来领取,那么他的两个哥哥为什么要主张得到这笔赔偿款呢?
在李秀珍的邻村,住着吴瑞和的两个哥哥,62岁的吴瑞金和54岁的吴瑞恒。兄弟俩说:“李秀珍和吴瑞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婚姻。李秀珍的两个儿子也是她前夫所生,跟吴瑞和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应归李秀珍母子。”
李秀珍承认她跟吴瑞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李秀珍说他们已经是十多年的夫妻了。李秀珍说,15年前她的第一个丈夫因病去世,她带着一个8岁、一个6岁的孩子艰难度日。过了一段时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吴瑞和。
1996年冬天,当时还是单身汉的吴瑞和来到了李秀珍家,与李家人生活在了一起,李家人也摆上了酒席宴请了亲朋。邻居们说,这在当时的农村就算是举行了结婚仪式,李秀珍和吴瑞和从此也就是夫妻了。一晃就是12年的时间过去了,李秀珍一家的日子也慢慢地好起来了。李秀珍说这一切都得益于有了能干的丈夫吴瑞和,12年的时间里李秀珍的两个儿子跟吴瑞和也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
但吴瑞和的侄子认为,尽管当时吴瑞和去李秀珍家时有媒人介绍,李家还摆了酒席,但吴瑞和跟李秀珍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即使吴瑞和到了李秀珍家生活后,他还是经常会回来住,原来属于吴瑞和的房子倒了,他就一直住在兄弟家里,祖父流传下来房子吴瑞和有一间。
而李秀珍则说,尽管她和吴瑞和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是他们不仅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而且这么多年来他们也都尽了夫妻的义务,而吴瑞和的两个哥哥这么多年来却没有对吴瑞和尽过任何照顾的义务,所以不该由吴家来领取这笔赔偿款。于是,李秀珍母子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吴瑞和死亡的各项费用12万元。
同居12年却不是夫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款主要由几个部分组成,一个部分是死亡赔偿金,一个部分是对间接受害人的补偿金,比如说对死者配偶、子女、父母所给予的补偿金,还有一部分是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当是给死者的近亲属的。
吴瑞和和李秀珍是从1996年开始同居的,但他们没有办过结婚登记手续,尽管他们已经一起同居了十多年,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它不是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妻子李秀珍就没有配偶的这种身份。法律同时规定:假如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的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话,是可以直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就是承认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但吴瑞和和李秀珍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1996年开始同居的,因此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只能是一般的同居关系。
2007年年底,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秀珍和死者吴瑞和虽然于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死者吴瑞和跟李秀珍的两个儿子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没有支持李秀珍母子的主张。
法院判决大货车车主赔偿吴瑞和的两个哥哥3万余元,大货车车主另外支付李秀珍相应的丧葬费开支1000元。判决下达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吴瑞和的两个哥哥表示,3万多元的赔偿款里曾经由李秀珍领取过1万元,他们不再索要,一审判决后几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其实,像李秀珍和吴瑞和这样的同居关系,虽然不构成事实婚姻,但是如果一方死亡的话,《继承法》对同居者的权利还是有所保护的。《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本案最终通过庭外调解的方式达成的结果还算能让人接受,但该案也再次警示世人:在家庭生活当中,用法律来确认彼此之间的关系才是对大家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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