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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老鲁来沈阳一家工地当架子工,被工地的高压电从高处击落,险些丧命。“这个老鲁是别人介绍来的,不是我们招聘的,跟我们不是雇佣关系,我们没义务拿医疗费。”开发商以此为由把责任推个干净。日前,法院帮老鲁讨回公道,判赔各项费用11万余元。
老鲁今年45岁,前年经同乡介绍从喀左县来沈阳道义的一家工地打工。2006年10月11日,老鲁正在脚手架上干活儿,突然电光一闪,他被高压电从脚手架上打了下来。经过医院抢救,老鲁捡回一条命,被诊断为心肌损伤及肋骨、椎骨、肩胛骨等处骨折。出院后,老鲁觉得胳膊不能正常活动,腿脚麻木不能走远路,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经鉴定,老鲁的头部损伤致轻度偏瘫,为七级伤残,椎体损伤为八级伤残。
在治疗初期,该工地的建筑公司为老鲁支付了医疗费1万多元,但是后期却不愿再掏钱了。给谁干活,出事儿就该找谁负责。老鲁的家人凭着这样的想法找到建筑公司讨说法,让建筑公司支付老鲁日后的恢复费用及老鲁年迈双亲的养老费。双方争执了一年多也没有结果。
2007年8月20日,老鲁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的结果是建筑公司需要支付老鲁后续治疗费用,但建筑公司却不服这样的仲裁结果,老鲁只好把官司打到法院。
在法庭上,建筑公司表示,老鲁是经人介绍来的,并不是公司主动雇用的,“我们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又不是雇佣关系,既然没有关系,我们就不该赔。”建筑公司的意思是,老鲁就相当于一个在工地路过的普通人,他被电击伤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老鲁是在受伤近2年后才到法院诉讼的。《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此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庭审理认为,老鲁虽然不是建筑公司直接雇用的,但是在工地干活,已经形成雇用事实。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老鲁的诉讼也没有过期,因为老鲁受伤是在2006年10月11日,2007年8月20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并不存在超期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老鲁支付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在内共计人民币111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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