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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法援温暖外嫁女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余红卫     发布时间:2008-9-11 10:08:00     我要投搞   由志愿者 haiming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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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5月1日,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女青年管芹与江某登记结婚,然而婚后好逸恶劳的江某经常赌博并打骂管芹。1992年7月,两人又发生争执,江某失手击中了已怀孕7个月的管芹的腹部,导致胎儿在腹中缺氧,不得不提前进行剖腹产,女儿江小娟出生后嗜睡且比同龄婴儿反应迟钝。

  1993年10月8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管芹与江某离婚,女儿江小娟由管芹抚育,江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元。然而江某并没有支付判决的1000元抚养费。1996年,管芹带着江小娟再婚嫁给临安市河桥镇的周某,江小娟随之改名为管小娟。1999年,医院确诊管小娟属先天性智力残疾,周某也因此开始嫌弃管芹母女。2007年10月,周某与管芹离婚。无依无靠的管芹只能一个人照看智残的女儿管小娟,并为此放弃工作,生活陷入极度困难。

  2007年12月4日,管芹向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要求女儿的生父江某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由于江某是淳安人,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便将此案转到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2008年2月,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徐高鹏承办此案。徐高鹏打听到江某已经再婚,还在威坪镇居住,并在宁波市北仑区办有一家小型加工厂。但江某拒绝承认管小娟有智力残疾,并拒绝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该案立案后,因江某在宁波的厂址无法确定,以及江某一直拒绝接电话,导致开庭时间一再延迟。经过承办人徐高鹏的不懈努力,江某最终同意出庭。近日,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江某每月支付管小娟生活费500元,每年生活费6000元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管小娟上特护学校所产生的学费江某承担一半,直至管小娟不上学为止。收到调解书的当天,管芹母女就从徐高鹏手中拿到了江某支付的今年的生活费6000元。


标签:法律援助 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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