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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患纠纷案(案例3)

来源:宁夏普法网     作者: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8-9-13 15:40:00     我要投搞   由志愿者 fjf_007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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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介绍

  2006年8月24日,章某在学校被人用刀刺伤胸部,被同学送往吴忠市利通区新区医院救治,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家人认为医院对章某的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法不当,有误诊漏诊的失误,延误了对章某有效治理,后被送到银川抢救,张某才脱离了生命危险,造成患者心包切除的医疗事故,因此与利通区新区医院产生医患纠纷

  承办经过:

  2007年10月15日,章某的母亲找到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经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章某的父亲已于2005年去世,其母亲系下岗职工,独自供养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王浩负责办理本案。

  在接手本案后,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对案件事实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专门到银川附属医院和银川武警医院对章某在利通区新区医院住院治疗情况咨询了有关专家,最终就章某医疗纠纷得出结论:新区医院对章某的救治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章某家庭的实际困难,为维护章某的利益,考虑本案虽无法诉讼,但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从新区医院作为企业其对社会弱势群体负有救助的社会责任和新区医院在对章某救治过程也存在服务过失行为这两个角度入手,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

  承办结果:

  最后,经过多次与新区医院协商,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利通区新区医院一次性补助章某人民币15784.10元。

  简要点评:

  章某的母亲是一位下岗工人,章某两年前经历了丧父之痛,自己又遭受人身损害,其家庭在经济、精神上经历了常人无法理喻的痛苦。在为章某提供法律援助后,虽然很同情章某的遭遇,也希望通过诉讼为章某争取更大的利益,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无视新区医院对章某救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事实。通过对案件的认真调查和研究,以医院对社会弱势群体负有救助的社会责任和院方在服务中存在的过失的角度,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成功维护了章某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弱势群体沐浴到法律援助的阳光,也为构造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标签:医患纠纷 案件介绍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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