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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日电:某建筑公司质疑一工头代领10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行为,认为其所得4万元属不当得利。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请。
天津某建筑公司承建了静海县的一个住宅楼,被告牛某承担了部分工程。2005年12月,原告给付了被告牛某施工组2005年度工资。2006年3月17日,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了施工合同。2007年初,被告牛某以讨要工资为由,到天津市劳动保障检察总队集访。2007年2月15日,原告给付了10名工人工资总计4万元。原告后又认为牛某是冒领,属不当得利,故于今年1月23日,向东丽区法院起诉要求牛某返还4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给付牛某4万元是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因此原告要求认定牛某冒领农民工工资,判令其返还4万元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孙伟 丽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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