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舐犊情深,母亲为子讨公道——郑博工伤案

  

  案情介绍:

  ——安装空调被摔伤

  郑博是河北省唐山市一个20岁的小伙子,他像父亲一样,沉默寡言,只是干活;而4岁的弟弟却活泼好动,彷佛母亲说话办事泼辣、利落的样子。他们一家子有4.5亩地,靠天吃饭,遇到旱涝天气,一年的辛苦就都白费了。为了让家里的生活好一点,2004年初中毕业后,郑博就带着父母的期望,怀揣着100多元钱和自己的梦想,来到了北京。

  刚到北京,正好老乡说有个家电服务公司要招人,问他愿不愿意去。对于毫无工作经验的郑博来说,能找到一份工作就是很幸运的了,哪还有自己挑挑拣拣的呢?

  刚去了公司,郑博因为没有技术,老板就让他先跟着老师傅去安装空调。2005年7月3日,当郑博和一起干活的赵师傅安装三楼的空调时,郑博正在楼外安装,突然脚下的空调安装架断开了,他一失手,悲剧发生了。当郑博清醒过来的时候,已经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了。当时维修中心给他垫付了11000元的住院押金,当这些钱很快就因为手术用完后,医院催交住院费,维修中心不肯再支付任何费用了。郑博给维修中心打电话,老板说:“我对你算是够仁至义尽的了,你在这儿才干了几个月啊,我已经花了1万多块钱了,你这几个月的工资加起来也没这么多。要再要钱,别找我,去跟你妈要去!”听到老板这么说,郑博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这个时候,他的父母已经从老家赶来照顾他了,身边还带着他4岁的小弟弟。郑博的妈妈党长红一听郑博说老板不给出钱了,在北京又人生地不熟的,只好带着小儿子又回到老家,找亲戚朋友好不容易给儿子凑了2900元钱。

  ——一个人艰难维权

  日子一天一天过去,郑博的伤也逐渐好了。医生说他可以出院,但要在30天后到医院来复诊一次。党长红好不容易凑齐的2900元已经所剩无几,到时候如何来复诊?

  党长红一边照料着养伤的儿子,一边自己盘算:怎么才能给儿子看好伤?这样就算了?儿子是在给单位干活的时候摔伤的,可现在他们却不想管了?党长红思来想去,觉得单凭自己,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同住在一个病房的人就说:“要不你找个律师和单位打官司试试。”党长红眼前一亮,对呀,我自己拿单位没办法,可我还有法律啊,我要用法律为儿子讨回公道。党长红和丈夫把这个想法商量了一下,丈夫觉得也没有其他好办法,只能先这么走了。

  第二天,党长红就在医院附近的大街上到处转悠,看哪里有律师。她问路人,别人告诉她,要找律师事务所才能找到律师。党长红看见路边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进去了,工作人员听她说要咨询问题,就让她先交五十元的咨询费。可她身上只有三十多块钱,这钱是他们娘儿几个吃饭的钱。犹豫再三,党长红就求对方便宜点。那个工作人员打量了她一番,就和一个律师低声说了几句,让她坐下来说。那个律师大致听完她的讲述后,对她说郑博的情况属于工伤,让她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可什么是工伤认定?要去哪儿申请?怎么申请?党长红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自然也不知道。如果要委托律师的话,还需要另外再交几千块钱,她哪里还有这些钱,可律师说的那些,她又听不明白。

  第三天,党长红干脆自己来到了法院,打官司不都是在法院吗?当她来到法院门口的时候,看见旁边有好多律师事务所,她想再问问,要不自己心里没底。这次党长红特意出门的时候多带了一些钱,交了五十元咨询费后,律师还是说要先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可以帮她办,但也同样让她交2000元的代理费,官司打赢后,还要按照5%收提成。看来要请律师,都要花这么多钱,党长红没办法,还是放弃了。

  党长红从律师事务所出来后,鼓起勇气,自己来到了某区人民法院。她不相信凭自己就打不赢官司。走进法院后,一个热心的法官接待了她,告诉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说就[FS:PAGE]在附近成立了一家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这是专门给在京打工的外地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可以到那里试试。听到这样的消息,党长红担心这个工作站也和她遇到的那些律师一样,要收她好多钱,可现在还能去找谁呢?

  ——律师援助

  2005年8月2日,党长红领着小儿子来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党长红把郑博受伤的事情详细的说清楚后,律师认为这是农民工打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事情,符合工作站的援助条件,在请示了主任之后,立即决定给她的儿子郑博提供法律援助。党长红不知道这里收多少钱,看他们这么快就受理了,就赶忙问:“同志,你们这里要收多少钱啊?”援助律师告诉她,法律援助就是免费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任何钱的。听到这么说,党长红感到很意外,还有不收钱光办事的地方么?以后发生的事情,不仅证明了这些律师的确不收任何钱,而且还是能够倾听自己说说心里话的朋友。

  援助律师随即问她,郑博在哪个单位工作、工作中怎么受的伤、现在伤势如何、有没有证据能证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等等问题。党长红有的问题知道,有的也说不清楚。她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律师就向她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告诉她工伤是怎么回事,用人单位应当怎样给农民工上保险,如果单位不给农民工上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听完律师耐心的讲解之后,党长红明白了自己该怎么给儿子讨回公道。

  律师问明情况后,认为郑博的情况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可是目前认定与空调维修中心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不是很充分,律师考虑到郑博在医院需要复诊,可能还要再进行必要的治疗。不能拖下去,就给党长红先准备了现有的证据材料,让她先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律师和她同时寻找其他证据。

  当党长红明白了自己该怎么办,心里一下子就感觉有底了。她带着材料急匆匆的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的工作人员看了看她带的材料后,说:“你说你儿子是给维修中心打工摔伤的,可维修中心不承认,那你儿子与维修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什么证据?”党长红说:“我儿子在中心打工,安空调的时候从三楼摔下来,好多人都看到了。”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认为证据不足,劳动关系不明确,让她先去进行劳动仲裁来确认与维修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党长红本来满怀希望的心又凉了。

  再次来到工作站后,党长红向律师说了她在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看来不得不先进行劳动仲裁了,律师立刻写了仲裁申请书并准备了相关材料。党长红说:“劳动局的人说,郑博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法认定,那现在咱们拿着这些材料去仲裁,不还是不能认定吗?”律师告诉她,申请仲裁要先立案,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开庭审理,咱们可以先立案,在开庭前收集证据,这样不耽误时间。听律师这么说,党长红就说:“那我明天一早就去劳动局。”

  党长红再次来到劳动局递交了仲裁申请后,劳动局要她交的300元仲裁费又一次把她难住了。本来自己就没钱了,前几天咨询律师又花了将近一百块钱,现在给儿子养伤都不敢常吃排骨和鱼汤。手里有的一点钱还要给儿子复诊,这300块钱仲裁费去哪里凑呢?

  回到家,党长红怕儿子担心,没敢告诉他这两天自己在外面奔波的经历,只是说很快就拿到钱了,让儿子安心养伤。半夜里,党长红怎么也睡不着,思来想去,她决定先仲裁,儿子复诊的时候,哪怕自己出去乞讨要钱!

  2005年8月12日,她不得不第三次来到劳动局,交了300元仲裁费后,总算给儿子立上案了。

  在党长红申请工伤被驳回后,援助律师和她商量,最好能先去家用电器维修中心协商,让老板先支付这些费用,即使协商不成也有可能取到一些证据,党长红对律师的意见表示同意[FS:PAGE]。援助律师随后就给维修中心的老板打电话,将郑博目前的情况和维修中心应当承担的责任说明,对方沉默了片刻后同意在2005年8月29日到医院里谈。

  8月29日,律师和对方老板如约到了医院。律师对他说:“现在郑博的情况你也看到了,他是在安装空调的时候摔伤的,依照法律规定就属于工伤。你作为维修中心的负责人,本来应该给他上工伤保险,可没上。现在出事了,这个责任你总该承担吧?他一个外出打工的小伙子也挺不容易,出了事家里也没钱,你总该给他基本的治疗费和生活费。”可老板却说,郑博在他那里干活还不到三个月就出了事,他都付了1万多了,已经算够意思了,不肯再支付。律师又向老板解释了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说明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上保险的,一切医疗费用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来负担。老板却没有承担责任的意思,调解无果。

  协商没有取得预定效果,律师决定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工资单、一起干活的赵师傅的证言等等。本来维修中心曾提过要签订劳动合同,可那时郑博并没有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就错过了一个取得证据的好机会。

  党长红和丈夫为了照顾郑博,租了一间廉价的临时住房,儿子做完手术后就把他从医院里接回了“家”,四口人挤在一起。为了让儿子早日康复,丈夫就骑三轮车在马路边上拉活儿,每天差不多也能挣个30、40元,党长红就在家里照顾儿子。

  2005年10月17日,经过律师的努力,确认郑博与家用电器维修中心劳动关系的仲裁胜诉。律师告诉党长红,只要领取仲裁书之后15天内对方不到法院起诉,仲裁就生效了,可以重新去申请工伤认定。党长红巴不得这15天就像一天那么快,可日子好像偏偏要逆着她的心思,每天过得就像延长了一倍。好不容易熬到了15天,对方没有起诉。党长红赶忙到劳动局给儿子申请工伤认定。

  2005年10月24日,劳动局下发了工伤认定通知书,本来是应该同时下发工伤证的,但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说,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还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是两个月,这两个月之内,工伤认定并没有确认,还不能发工伤证。

  这漫长的等待对党长红夫妻来说,真是难以忍受的煎熬。她常常来工作站问律师该怎么办,律师也无奈,只能劝她安心等待。

  2005年12月24日,党长红不到9点就到了劳动局门口等着。工作人员一上班,她就急切的问能不能发工伤证。可办理郑博案件的那个人不在,其他工作人员说他生病了,没上班,现在没法发工伤证,只能得到元旦以后了。

  回到家之后,党长红心里琢磨,要是元旦以后再去办工伤证,这就又拖了半个月了。这万一劳动局那里又出个什么事,郑博的工伤证啥时候才能办下来啊?党长红没法子天天在屋里等着,她宁可每天去劳动局打听打听那个工作人员上班了没有。

  2005年12月30日,党长红觉得自己都和这些工作人员一样了,每天按时来这儿。她习惯的看了看那张一直空空的办公桌,今天却突然看到那个工作人员上班了,党长红赶忙向他说明情况,请求办理郑博的工伤证。可这个工作人员说不能办,要等到4号以后才行。这又是为什么啊?党长红问他,可对方显得有点不耐烦,不再理她。此时,党长红不光是着急了,她心里突然发慌,不知道郑博的工伤证是不是办不下来了。党长红急匆匆赶到工作站,把情况告诉了律师。律师一听也急了,“哪有这样办事的?”律师马上给劳动局的办案人员打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我不是给当事人交代了嘛,要4号才能领证!”律师着急的说:“原本应该在12月24号就发的,一直拖到了今天,现在还要拖到下个月4号,为什么今天不能给?!”无论律师怎样说,对方仍然坚持要等到下个月4号才行。

  2006年1月4日,郑博的工伤证总算发了下来。

  一拿到工伤证,党长红立即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FS:PAGE]站,告诉律师这个好消息。律师说:“现在已经拿到工伤证了,那我们就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了,确定了伤残等级,咱们就能要求维修中心赔偿。”律师很快就起草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到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郑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新年眼看就到了,丈夫骑三轮车拉活只能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将来给儿子复诊治疗的费用还没有着落。看着儿子一天比一天好,也不需要自己照顾了,党长红就决定出去找活儿干。她不知道该去哪里找,就沿街看看路边的小店需不需要帮工。可是问了很多家,饭店、工厂、修理厂,不是嫌她年龄大,就是嫌她是个女的,力气小,干活儿不行。可找不到工作挣钱,就意味着没法生活下去,没法给儿子治病。

  天已黄昏,当她一个人还在马路上漫无目的的走的时候,她看到一个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就上前问:“大姐,请问你们这里用不用人?”终于,她找到了一份能补贴一些家用的工作。

  儿子也能慢慢扶着墙壁下地走路了,党长红每天干完活儿回来就陪着儿子练习。尽管有一条腿瘸了,可儿子一觉得有力气了,就执意要到外面去干活挣点钱。党长红就用攒下的一些钱和借来的钱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让儿子到外面拉活儿赚钱。

  2006年2月6日,春节刚刚过去,党长红和儿子郑博终于等到了鉴定结果:郑博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律师为他算出了一个大概的赔偿金额,各项总共约6万元。

  2006年2月7日,援助律师和党长红到社保中心申请郑博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该家用电器维修中心并没有给郑博上工伤保险。律师和党长红已经预料到维修中心没有给郑博上工伤保险了,听到工作人员这么说后,律师就请求对方给郑博核对工伤保险待遇。经过工伤部门的审核,郑博的工伤赔偿金为14000元。援助律师觉得,工伤保险部门在核定郑博的工伤赔偿金时,依据的是较低的赔偿基数,而且郑博的工资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算的。这样的算法,对郑博来说是很不利的。律师决定不按照工伤保险部门的标准,通过调解或仲裁来为他争取权利。

  律师打电话将郑博工伤认定和伤残八级的情况告诉了维修中心的老板,希望老板能够尽快给郑博赔偿金,可老板根本不愿意理睬。对于老板的态度,援助律师表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2006年3月22日,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仲裁开庭时被申诉方维修中心答应给郑博45000元赔偿金,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党长红和儿子郑博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现在郑博已经逐渐康复了,又拿到了赔偿金。尽管有这样的波折,党长红相信以后会越来越好的。

  法律分析:

  一、工伤证不应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60天才发放。

  在本案中,郑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05年10月14日就作出了,本应同时发给其工伤证,而劳动局却以“工伤证的发放要等两个月的复议期满才行”为由,拒绝发放。工伤证的发放是否必须在复议期满后才可以?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做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双方如果对该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也可以说明这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司法裁决行为的终局性,它的目的是及时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只有迅速得到执行,才能保证社会秩序在出现混乱后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每一个具[FS:PAGE]体行政行为都必须等到司法裁决之后再生效,那我们的社会就是无法想象的。

  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的当事方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该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为当事人可能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反之,而是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只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改变或撤消了该具体行政行为,才失去其效力,因而“复议不停止执行”就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一项原则。根据这条原则,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特定条件下,才允许该行政行为的中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工伤赔偿的程序来看,受伤职工必须先认定工伤,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算出工伤赔偿金的数额。而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则必须提交工伤证。《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规定:因工负伤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才可以。如果要等到两个月的复议期间届满之后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疑对职工尤其是打工的农民工是很不利的。

  劳动部门对工伤申请的决定书,既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即使有当事人对其不服,也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劳动部门如果认定了工伤申请,就应当同时或及时核发工伤证,这样才能更高效的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劳动争议案件300元仲裁费从何而来?

  根据《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两项:(一)案件受理费;(二)处理费。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这就有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如何计算件数的问题;第二个是处理费双方交纳的问题;第三个是处理费的数额问题。

  首先,有关件数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这明确表明了对于人数众多的,尤其是建筑领域农民工诉讼应按一件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收费按(92)价费字268号20、30、100元的标准收取仲裁费。不能按农民工人数分件收取。例如:一个67人的农民工欠薪案不能按69×(20+280)=1070而应是1×(100+200)=300元。

  第二是双方交纳的问题。根据[FS:PAGE]《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处理费是受理后由双方预付,在实践中却都是由申诉方先交纳。这与法律规定不符,而且对于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来说,农民工大都是申诉方,这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维权成本。

  第三是关于处理费的数额。《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对于每个案子都收取280元的处理费不知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如果是按预交的话,仲裁后应当是多退少补,可仲裁完之后,虽然没有让农民工补交过,可是也从来没有退过费用,需在鉴定的还要另交鉴定费。那么,280元的处理费都花在了哪些方面呢?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完案件之后,也并没有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农民工本来就是因为没钱才外出打工的,出现纠纷后更是雪上加霜,生活艰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就是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保护,如果这样的机构仅仅因为仲裁费用过高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其保障措施,那么,我们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应当对阻碍劳动者向其求助的措施进行修正。

  300元的仲裁费对于普通的市民都不是一笔可以忽略不计的数额,更何况对于每年辛苦打工也不过挣到几千元钱的农民工了。我们认为,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20元到100元的案件处理费可以收取,但是这280元是不应该收取的。行政部门的各项开支应当由税收中统一支取,而不应当转移到劳动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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