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map | 网站地图 | 注册会员 | 会员登录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关于我们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首页 >> 权益维护 >> 维权事例 >> 正文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吴文青等十五名民工被拖欠工资案

  

  案情介绍:

  ——外出打工被欠工资

  吴文青等十五名农民工都是来自河南的农民。河南是外出务工的大省,邻村的人出去打工,或多或少年底都能拿回来不少钱和年货,这让吴文青和村子里的人都很羡慕。2004刚过完年他们和相熟的人打听了外面有什么活,联系好了就和同村的十多个人一起出来了。

  刚来到北京,吴文青就和找他们来干活的人联系,问他们什么时候能去工地。2004年2月27日,吴文青带着十多个老乡来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旷园国际大厦的工地。该工程是由江苏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当时,吴文青与该公司的一个班长陈建联系来干活,说好是他们十五个人都做木工,每天给45块钱,工资年底结算。商量好了之后,还和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过合同只有一份,签完之后就被公司收回去了。吴文青和老乡怕将来对方不按合同的约定给钱,就想把合同要回来自己拿着,带班班长总是说过两天就给,却拖着一直没有将合同给他们。

  这个工地上的活不算很多,不到两个月工程的主体竣工,吴文青他们干到2004年4月9日就基本完工了。虽然干活儿很辛苦,可出来打工挣钱都不容易啊,吴文青和老乡知道这些,对工地上的艰难也就忍忍过了。好在时间不长,领完钱就能回家了,或许还可以在北京另外找个活干。

  完工后没几天,班长就说让吴文青去办公室算算钱,他就代表这十五个人与该公司根据考勤表核对了每名民工的工日数和工资,经过核对共欠民工工资26500.5元。核对完之后,吴文青想早点拿回钱来,就问公司的代表什么时候能给钱,对方说,工程主体虽然完工了,但现在公司还不能全部交工,只能等到交工验收后发包方才能给钱,他们也才能给农民工结算工资。吴文青怕等的时间太长有什么问题,就说:“那工程啥时候能完工啊?到时候我们拿什么来要钱?”班长陈建就说:“今天让你来不就是和你结算嘛,到9月份就完工了,你拿着工资单来,公司还能不给你钱?”听了他的话,吴文青觉得心里还比较有底,就和工地班长陈建以及江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表人张诚在工资核对单子上签了字,并写明“九月份一次性结清工人工资,生活费和工人借支一次性扣除。”

  第二天,也就是4月10号,和吴文青一起出来干活的民工有一些就回河南省老家了。到了4月15日,江苏某建筑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张诚突然找到还没有回家的农民工李陆,说工地现在需要人手来做收尾工作,希望他们几个留在北京的赶紧到工地来,有多少天算多少天的工钱,待遇还是按照以前的约定。于是李陆、张惠等还在北京的7名民工就在2004年4月17日到5月6日,又在旷园国际大厦工地上干活20天。干完之后,张诚对李陆这些人说,让他们和吴文青一道,在9月份来结算,按照吴文青以前签字的工资单计算工资后领钱。

  ——维权经历

  2004年9月份,终于可以领工资了。和吴文青一起出去干活儿的那14个老乡,早在两个月前就念叨着领钱,还盘算着拿到钱以后该给家里添置些什么东西。吴文青算是他们推选的代表,到了日子不敢耽搁,立刻买了火车票赶到了北京。

  见到了工地班长陈建和江苏某建筑公司的张诚,吴文青就问他们哪天拿钱,可这两个人说起话来却不像原先那样干脆利落了,总是岔开话题不愿意说工资的事,被问的紧了,就说工程还没有交工,发包方还没有给公司结算呢,让他再等等。吴文青只好又等了几天,再去找他们,这次还是一样的话,还是再等等。他等了有两个月了,还是这样的推脱。到了12月份,眼看着一年要过去了,吴文青被老乡催的急了,就天天去找公司要钱,可陈建和张诚后来干脆躲着不见他了。

  无奈之下,吴文青只好返回了家乡,和一起外出打工的老乡把事情都说了。其他十四个人都很着急,不知道公司是怎么回事,当初说的好好的[FS:PAGE],怎么突然变卦了?

  2005年1月,吴文青和另外两个一起外出打工的老乡张铁林、刘世惠三个人在农闲的时候再次来到北京要工资。赶到工地时,三个人先去找陈建,毕竟是跟着他来工地干活儿的,要是他能帮着说说话,兴许能好要钱。可一打听才知道,原来陈建已经和江苏某建筑公司把他们十五个人的工资都结算完了,现在谁也不知道陈建去哪儿了。吴文青急了:“我大老远的从9月份就来结钱了,可公司一个劲儿的拖着不给,拖了我两个月,家里忙收秋还是乡里乡亲帮的忙。可我一走,你们怎么就给陈建结了钱了?我们不在怎么能给钱呢?”其他两个人也着急的嚷嚷。可江苏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却不冷不热的说:“你们别在这儿和我嚷嚷。你们不是跟着陈建来干活儿的吗?陈建领了钱走了,不信我这里有他领钱的签字。公司和你们说不着话,你们也甭来找公司要钱。想要工资就自个儿去找陈建去!”吴文青这三人还想争辩,可公司的负责人压根儿就不想理他们了,连轰带赶的就把他们撵了出去。

  现在可怎么办啊?吴文青他们无奈之下只好将江苏某建筑公司举报到了工地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听吴文青三人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了一遍后,说:“你们说江苏某建筑公司欠你们的钱,有什么证据没有?”吴文青就把当初签的工资单给了工作人员,对方看了看说:“这样吧,我先和江苏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联系一下,约个时间把事情谈谈,看能不能调解。”吴文青三人听了后,觉得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要是能给他们调解的话,拿回钱还是挺有希望的。

  过了两天, 那位姓王的工作人员给吴文青打电话,说江苏某建筑公司派人到了监察大队,把劳动合同拿来了,让他们过来谈谈。听到工作人员这么说,吴文青三人赶紧赶了过去。但他们在监察大队看到的合同却不是他们当初签的那份,里面所约定的工资也和他们当初说的不一样,少了很多。吴文青就向工作人员说:“同志,这不是公司和我们签的合同。当时我们签的合同上都是每个人自己亲自签的名字,这个上面明明就不是我们的签字嘛。你们应该调查调查,让公司把真合同拿出来。”那位姓王的工作人员对吴文青的质疑并不是很在意,反而说:“不管真的假的吧,你们不就是想要回工资吗?我给你们调解调解把工资拿回去不就行了。这样吧,你们三个人来一趟北京也不容易,就按照合同上的,每人每天30块钱给你们三人算钱。其他十二个人没来我们可就没法管了,你们也没有他们的授权,你们没法代领他们的工资,他们想要钱让他们自己来。”

  听到监察人员这么说,吴文青这三人非常失望。这哪里是调解?他们前几天到公司要钱的时候,公司的周经理也和他们这么说过,这不就是把周经理的话又重复了一遍吗?且不说给他们三个人的工资比当初说好的少了很多,他们作为十五个民工的代表来要工资,也不能就拿着自己的钱回家呀,这样还对得起老乡吗?

  看到吴文青这三人坚决不同意,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就说:“你们既然不愿意调解,那你们要工资的事情我们就管不了了。工程已经竣工了,江苏某建筑公司的经营地不在这个区,你们想要钱到公司经营地所在的区仲裁去吧。”

  吴文青三人满怀希望的来到了公司经营地的某区劳动局,想申请劳动仲裁。他们从来也没有仲裁过,向工作人员问了好多遍才勉勉强强把仲裁申诉书填好递了进去,工作人员看看没问题后,就让他们交仲裁费,每人300元。吴文青三人一听就发了愁,这每人要交300元,一共加起来可就是4500块钱,他们就是来北京要工资的,现在却还要先交这么多钱。想仲裁却没有钱,要是不仲裁吧,自己能怎么办呢?他们向工作人员求情,希望能让他们缓缓再交,现在确实是没有钱了,三个人晚上只能住在每晚收10块钱的大通铺,可这样也坚持不了多久。工作人[FS:PAGE]员看了看他们写的仲裁申诉书,让他们写一个减免仲裁费的申请,可以把申诉书先放这儿,吴文青三人千恩万谢的走了。

  没几天,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就让他们三人来领仲裁书。这么快就能拿到工资吗?他们都不敢相信了。兴冲冲的赶过去,却没想到拿到的只是十五张超过申诉时效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这让从千里之外赶来讨要血汗钱的民工该怎么办?

  ——援助律师相助

  就这样忍下来?即使自己甘愿,其他十二个人愿意吗?他们都是自己带出来干活儿的,都指望能赚钱过年也宽裕点,可现在白白干的那么辛苦,一分钱也没有。难道非得逼着我们拿刀去要去抢?吴文青心里乱成了一团麻,想来想去也想不出个好办法。

  偶然的一个机会,吴文青听说丰台区有一个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能帮农民工要工资。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来到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心的援助律师了解了情况后,对他们的遭遇表示非常同情,但中心(后来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致诚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不过中心当时也对农民工进行援助)的主要工作并不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就一边安慰他们,给他们讲解有关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帮着分析他们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边立即向中心的佟主任请示。佟主任听了接待律师的汇报后,当即决定为这些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2005年1月27日,距离春节只有十多天了,为了能让吴文青等十五位民工尽快拿到工资,援助律师赶紧为民工准备好了诉状,直接到某区人民法院立了案。但是,由于时间太紧张,春节前法院已经无法将该案件处理完,援助律师将情况向他们三人说明后,他们只好先回家过年,等过完年后再来北京继续讨要工资。

  春节假期刚过完,援助律师就多次与审理该案的某区派出法庭联系,法官说,法律文书无法向江苏某建筑公司送达,因而无法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就将吴文青告诉自己的详细地址向法官说明,并提供了该公司的联系电话。

  到了2005年4月13日,法庭才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由于路途较远,吴文青等十五名民工委托援助律师全权处理本案。在法庭上,主审法官向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正式送达了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审理过程中,律师提交了工资对帐单,被告却称,他们只知道陈建是这十五个民工的头儿,公司和每个民工都签订了合同,根本没有约定每天给45元。至于李陆等7个人后来在4月17日到5月6日又干的活儿,因为没有工资核对单,公司更不愿意承认了。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还说,他们是把工程承包给了陈建,他们只和陈建有关系,和民工没关系,陈建已经把工人工资结清了,还多支走了3万块钱。公司表示他们还要起诉陈建,当然不愿意给工人再结一次工资。在法庭上,被告还提交了陈建的借款条以及原告十五名民工的饭费明细表。当天开庭后法官认为证据还无法认定,需要继续查明,决定在2005年4月18日下午继续开庭审理。

  2005年4月15日,援助律师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又到了江苏某建筑公司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对该公司向监察工作人员提交的考勤表进行了复制取证,该考勤表证实了李陆等7人的工作岗位是木工,在4月17日到5月6日为公司工作了20天,出工共102.8个,合计工资为4626元。

  2005年4月18日,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李陆等7人的考勤表以及饭卡,以证实2004年4月17日到5月6日在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打工的事实。被告则向法庭提交了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以及工资款结算单,证明该公司与陈建、张诚之间是承包关系而且工资款已经结清的情况。该公司为了否认双方之间约定的每天给45元工资的事实,还向法庭提交了他们所谓的与吴文青等十五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吴文青当庭否认被告提交的合同是[FS:PAGE]他们所签,认为该合同是被告所伪造的,原告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援助律师提出可以进行笔迹鉴定。主审法官称,既然原告不认可就没必要进行鉴定了,并拒绝了援助律师复印该合同的要求。

  律师认为,被告虽然提交了其伪造的劳动合同,但该合同恰恰可以证明吴文青等十五名民工为被告工作的事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而且原告也提交了考勤表、对帐单、饭卡等证据,足以认定十五名民工与被告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既然民工与江苏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就应当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而不应该给陈建一个人结算。况且,民工根本没有委托陈建代领工资,公司就算是已经给陈建发了工资款,也并不能算是履行了对民工发工资的义务。事实上,陈建以胁迫的手段结算工资款,已经涉嫌犯罪而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被告提交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吴文青等十五名民工的工资待遇,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对帐单上所确定的每天45元来计算。

  2005年4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了十五份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支付给原告吴文青等十五名民工共11170.5元。

  经过了这么多的艰辛,可要回的工资还不到当初说好的一半,吴文青这十五人都有点泄气,援助律师也没想到法官根本没有考虑对帐表上的工资数额。

  接到一审判决后,援助律师多次通过电话跟吴文青等人进行交流,征询他们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民工认为到北京打工一个月的时间,他们所得的平均工资不到500元,感觉十分冤屈,但是否上诉自己却拿不定主意。援助律师认为,尽管一审判决中没有扣除每名民工借支的生活费,但是依法应当由公司向民工支付的总工资额27604元(已扣除十五人的借支3410元)及赔偿金6901元,一审判决却判令公司仅向民工支付11170.5元,比实际应得数额相差23334.5元。显然,一审判决没有真正能够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2005年5月9日,律师为十五名民工准备好了上诉状及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但是考虑到本案案由的确定对本案审理的严重影响,援助律师专门就本案上诉的风险向工作站主任做了汇报,经研究决定本案不宜上诉,十五名民工非常赞同工作站的决定。一审判决于2005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没有履行该判决,援助律师和吴文青在6月1日向某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庭的法官查明了江苏某建筑公司在北京只有一个办事处,无财产可供执行。正好法官到南京出差,便随身带了该案件的执行卷宗和相关法律文书,6月15日在江苏查封了该公司的帐户。6月20日,江苏某建筑公司拖欠吴文青等15名民工的11170.5元执行到位。

  对一审判决的分析:

  一审判决将民工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务(雇佣)合同,援助律师认为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十五名民工分别与江苏某建筑公司签订到了劳动合同,尽管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不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但对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被告并不否认。一审判决对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不置可否,仅根据被告辨称的“陈建和张诚是他们15人的班长,我公司只依据工程量而不是按工作天数给陈建和张诚结帐,他俩都不是我公司的人”,而认定“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劳务活动,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务协议,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显属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未约定工资的给付标准,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陈建与张诚书写的结算单”,却又认为双方没有工资的给付标准,显然自相矛盾。因为该结算单上明确载明了十五名民工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按每天45元。

  一审判决参照北京市同时期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确定原告的工资标准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如果双方劳动合同确实没有约定民工的工资标准,那么[FS:PAGE]也应当按照北京市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来确定,而不应按同期民工的最低标准予以确定。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一审判决否定按日工资计算的同时,又根据当时545元/月的最低工资,按30天折算民工的日工资为545元/月÷30天/月=18.17元/天。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每月应当按20.92天计算,即545元/月÷20.92天/月=26.05元/天。也就是说,即使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确定民工的工资标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工资额少计算7.88元/天,总计为十五名民工少计算7.88元/天×677天=5334.76元。事实上,参照北京市2002年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为26881元/年,是最低工资的5倍,按此标准计算,十五名民工的工资总额应为72492元,而绝不应是一审判决所确定的11170.5元。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错误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的工资,却只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而未计算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拖欠十五名民工(约定)工资总额27604元计算,经济补偿金总额应为27604元×25%=6901元。显然,一审判决驳回十五名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法律分析:

  一、民工与公司之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按照民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自己承担劳动风险,按劳务获取报酬的民事合同,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及《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精神,外地农民工来京到建筑企业打工的应当认定为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民工在劳动中发生工伤等劳动风险均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本案中,吴文青等民工不仅仅向江苏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获得劳动报酬,而且要服从公司的管理,工作期间的吃住均是该公司负责,不能因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给民工缴纳保险而否认民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认定为劳务关系对民工讨要工资的利弊。

  1、关于时效

  按照《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然,劳动纠纷的申诉时效仅为60天。而《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如果民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诉[FS:PAGE]讼时效就是两年,这对法律知识非常贫乏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2、经济补偿

  如果民工与公司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民工被拖欠工资,可以得到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务关系,民工除拿到工资外,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3、保险待遇不同

  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要为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保险。如果是劳务关系,公司就没有义务为民工缴纳各类保险。

  4、处理程序不同

  如果是劳动关系,民工必须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法院可以受理民工的起诉,无需先行仲裁。

  本案中,十五名民工于2005年1月曾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为了避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不至被因时效被驳回,民工只能将《不予受理通知书》暗暗揣到兜里,而不敢提交法庭。而法院却以未经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而认定双方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如果民工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有可能以劳动关系必须先行仲裁为由予以驳回,也可能在查明已经超过申诉时效无正当理由而驳回,当然也可能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而改变一审判决对工资标准的认定。民工的急切心理就是尽快拿到血汗钱,即使少些也就认倒霉了。因此考虑到“马拉松”式的诉讼成本太大,时间过久民工讨要工钱的费用可能会超过他们那几百元的工资。拿的少,总比拿不到好,斟酌再三,民工决定尽管不服一审判决但只能放弃上诉的权利。

  三、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报酬的,如何确定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工资标准,工资待遇属于必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报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应予惩罚的。如果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工资报酬的,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这从中用人单位显然有利可图,这不但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故意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这显然是与立法本意相悖的。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为了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劳动报酬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本地区同行业同期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定,或者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公司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后拒不交给民工怎么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FS:PAGE]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为了保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而使民工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如用人单位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民工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后拒不交给民工时,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民工讨要工资应当适用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将十五名民工的共同诉讼分解为15个案件,为原告带来了诉累,加大法院的成本和律师的成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十五名民工一起在江苏某建筑公司打工,均是因为被拖欠工资而诉至法院,显然,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即均是工资,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节省时间和费用,方便民工进行诉讼,节省法院的人力和财力,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处理。然而,法院却要求十五名民工分别起诉。仅诉状就要多复印56页,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要多提交28页。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十五名民工平均所得工资应为745元,但是却要提交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35页、法律文书生效证明15页、执行申请书15页、身份证复印件15页,共计180页,律师还要向法院的执行机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授权委托书,如果按每案一函计算,又要提交律师手续30页。也就是说,15名民工的案子,仅申请立案执行就要提交210页的材料。本来14页就能解决的问题,民工和律师却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210页的立案材料,显然是人为增加了民工的维权成本。

【浏览 次】【查看与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夹】【关闭
查看相关新闻
·打造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 烟台市为1万民工讨薪千万元(2008-4-10)
·离奇死亡惹出的纠纷 ——张瑞芝受伤害案(2008-4-10)
·舐犊情深,母亲为子讨公道——郑博工伤案(2008-4-10)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吴文青等十五名民工被拖欠工资案(2008-4-10)
·赤脚讨薪路——王国君讨薪案(2008-4-10)
·“秋后算帐”——李俊平等被拖欠工资案(2008-4-10)
·以仲裁促和解 ——产斯艳等35人被拖欠工资及被扣押金案(2008-4-10)
·民工维权,路有多远——杨江等47人被拖欠工资案(2008-4-10)
·温碗春等43人欠薪案(2008-4-10)
·民工讨工钱被打断腿 无奈别温州(图)(2008-4-8)

      用户名: 

      密  码: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