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来京打工被欠薪
王国君出生在农村,在家里排行老大,下面还有几个弟弟、妹妹,父母身体又不好。王国君从小就很懂事,体贴父母。为了支撑这个家,他初中未毕业,便毅然的离开了令人向往的校园,外出打工挣钱。十五、六岁的小伙子,跟随着老乡走南创北,干一些与他年龄极不相称的体力活,挣点微薄之钱,养家糊口。王国君很个很要强的人,自己干什么都要干好,干活就比其他人干的更多、更辛苦。这样干了几年,王国君从一个什么也不懂的小工,做到了大工,从大工又做到了带班。打工者的酸甜苦辣,他都尝到了。
2005年3月29日,王国君经老乡介绍来到北京,跟着郑平安装队打工。对于王国君来说,这是平生第一次来到这么大的城市,他暗暗下定决心:到北京一定要多赚钱,好好把握住这个机会,父母、妻子和孩子还在家里等着呢。
不知不觉,王国君在北京打工已经几个月,工程也差不多完工了,他们一起干活的11个人就去找郑平。郑平以前答应说,9月16日就能给钱。现在到日子了,郑平却说,工程虽然完工了,可上面的承包方天健建筑材料公司还没给他结算呢,他现在也没钱。郑平让王国君再等等。王国君这些人都是跟着郑平来北京打工的,既然他这么说了,他们几个也就不好意思再说什么了,那就再等等吧,总不会骗自己。
王国君细算了一下,除了吃喝以外,自己可以挣五千多元。五千多元对一位打工者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这几天,他一直在兴奋的琢磨着怎么花这些钱:当然要先给父母买些营养品,补补身体;再给妻子买一身像样的衣服,自从结婚之后,她从来没有添过新衣服。自己一人常年在外打工,家里的重活、累活全部落在她一人身上了。还有自己四岁的宝贝儿子,可爱又淘气,可是连巧克力是什么味道也不知道,拿到钱后,一定要让他吃个够。剩余的钱,就买些肥料和种子,希望明年的庄稼有个好收成。
——包工头卷钱逃跑
眼看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工程早已经完工了。可郑平好像压根儿没有这回事一样,从来也不提什么时候给他们发工资。王国君他们有点沉不住气了,又去找郑平。王国君说,要是再不发工资的话,他们连吃饭的钱也没有了。郑平却还是那些话,很不耐烦的样子。王国君他们怀疑郑平已经拿到钱了,自己想独吞。他们怕他跑了,就拨打了110向民警求救。民警来了之后,王国君等人你一言我一语的向民警说明了他们的事情,请求帮他们要回工资。民警说,这事不归他们管,让王国君去找劳动局。王国君担心派出所不管的话郑平会跑,说:“我们现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要是你们走了,我们还得去劳动局,去法院,我们没钱啊,吃饭都成问题了,再说,谁知道老板会不会跑了?你们要是走了,我们就没办法了。”听了他们说的话,民警也考虑到他们现在的状况很艰难,处理不好可能还会使事态恶化。民警说可以,不过他只能给双方调解,其他的做不了。然后就把包工头郑平叫到了派出所,同时,公司副总张明也被通知到派出所。在民警的帮助下,总算有了一点希望。郑平给王国君等人打了欠条,公司副总张明当场作了承诺,答应10月5日给王国君等人发工资。由于当时民警在场,并且公司副总做出了承诺,他们也放心了。
又是漫长而焦急的等待。国庆节长假一到,大家又开始掰着手指头算着10月5号这一天的到来。1日、2日、3日······5日,这天终于来了!天还没有亮,大家早早起床,等着公司老总的到来。上午八点,公司老总王志亮来到了施工现场,大家就像见了大救星似的。他挥着手向农民工解释道:“实在抱歉,现在正处于‘十一’长假期间,暂且还不能兑现原来的承诺。工资的事只能推到假期后的10月12日。”并且向王国君等人保证,“我是老板,这公司是我的,你们放心我说[FS:PAGE]话是算数的,我能欠大家钱吗?”
虽然老总说的这么肯定,可王国君和其他工人还是很失望,“要钱怎么这样难呢?”“还要再拖到什么时候?”“没办法,等吧。”他们个个垂头丧气,不知道这是不是最后一次向他们拖延发工资。可这些外来的打工者对大公司的老板能怎么样呢?大家发发牢骚就算了。
10月12日,期盼已久的日子总算到来了。王国君给公司老总王志亮打了电话,王志亮说他在上海,把发工钱的事交给了公司副总张明全权代理,他会和张明联系,让他来处理此事的。过了一会儿,张明打电话给王国君,让王国君等人去公司。
王国君和其他人一听到张明叫自己去公司,都非常高兴,觉得这次应该没问题了。他们不敢耽搁,急匆匆的赶到了办公室。张明见到他们后,却说他已经把工资的大部分给包工头郑平结清了,让他们去找郑平要钱。为了证实自己没有骗他们,张明当面拿出了由郑平签字领钱的收据。
一听完张明的话,这些农民工一下子就炸开了锅:“干吗把钱给郑平啊?”“老板不是亲口说把钱给我们的吗?怎么又给了郑平?”“郑平已经跑了,你们还把钱给他?你们是不是和他串通好了?”“不行,郑平跑了,我们去哪里找他要钱?你们该把钱给我们!” “我们真的走头无路了。”办公室里顿时充满了民工愤怒的声音。
张明有点不耐烦了,说:“你们不是跟着郑平来干活的吗?我不管他跑没跑,这活儿当初就是给了他的。现在给他结清了钱,公司对你们没什么责任了,你们要钱就去找郑平去,别在这里吵吵!”
王国君这些人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去举报他们去!”“走,去告他们去!”不知是谁的提议,一下子就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响应。第二天,王国君等人就去了某区劳动局,当时劳动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他们把这件事的前前后后详细的向工作人员说了一遍。这名工作人员作了记录,然后给公司副总张明打了电话,试图对他们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但公司坚决不同意再给民工工资,最后勉强答应给他们1200元的生活费。
——伤心无援,律师相助
10月15日,王国君和另一个民工张彬去公司拿了1200元的生活费,把钱分给大家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发到每个人手里就只有200元。他们干了6个月的活儿,按原来老板答应给他们的工钱每人都有几千元,如果找不到包工头郑平,他们的钱就没指望了。于是,王国君和其他人分头去找郑平。可偌大的北京城,去哪里找一个人呢?打他的手机,一直都是关机。他们就到了郑平往常爱去的地方,没找到;后来只能在大街上瞎逛,希望瞎猫碰上死耗子能找到他。
一天、两天……,没有他的一点任何消息,郑平好像一下子从地球上“蒸发”了。在这期间,王国君等人也去了不少律师事务所,咨询了许多律师。得到的答复几乎是一样的:只有找到包工头郑平,才能要回他们的血汗钱。“这可让我们怎么办啊?中国这么大,找一个人比大海捞针还要难啊!”工友们都有点心灰意冷了。有的工友提议,去法院告他,可是他们一点也不懂法律,而且,高昂的诉讼费他们也承受不了。
怎么办?他们的血汗钱难道就这样白白的被郑平拿走了吗?王国君在这些工友当中算是比较年长的一位,打工经历也比较丰富。所以,他们都把讨薪的希望寄托在他身上,王国君顿时感觉到自己身上的担子沉重起来。正在他心烦意乱,不知道是继续要工资、还是不要工资各走各路的时候,突然想起来电话簿上记着的一个电话号码,这个号码是他偶尔一次看报纸时,看到了报上登着在北京市丰台区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消息,当时他觉得没准会有帮助,就记了下来。现在看到这个号码,王国君想碰碰运气。带着一线希望,他拨通了这个号码。电话那头的人非常热情,仔细的询问了王国君他们的详细情况后告诉他,北[FS:PAGE]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他们的工资被包工头卷跑的事情,属于工作站的援助范围。希望他们能够亲自来工作站,律师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王国君感到好像一下子有了依靠,真是天无绝人之路啊!
2005年10月18日,王国君和其他5个工友来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至今,他还清楚记得是徐律师热情接待了他们,并给他们耐心的讲解了有关劳动法的知识,告诉他们,即使包工头卷钱逃跑了,承包工程的公司仍然有义务给农民工支付工资。这番话让他们看到了一线希望。之后,徐律师让每个人填了一张法律援助申请表,由于工友当中有一部分已经回了老家,王国君就按照律师的要求,让这些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或者亲自过来。
为了让他们尽快拿到应得的工资,律师提议先去劳动局举报包工头卷工资逃跑的事情,同时申请仲裁。律师将他们手头现有的一些书面东西整理了一番,找出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并帮他们写了仲裁申请书。告诉王国君,他们可以自己拿着这些材料和申诉书,到劳动局去。援助律师则到了天健建筑材料公司,希望能和负责人谈谈,让他们给农民工先发了工资。律师见到张明后,向他讲明了王国君等人被拖欠工资的事情以及相关的法律。张明说,他自己一个人做不了主,要等公司开董事会才能决定。后来律师再和他联系时,他却总说不在北京,推脱不想见,还通过电话说,公司已经和包工头郑平把工程款结清了,让王国君去找郑平去,和公司没关系。既然协商已经没有可能了,律师决定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有了援助律师的帮助,王国君这些已经为找包工头筋疲力尽的农民工,感到自己不再是孤单的了。11月1日,王国君带着准备好的材料去了某区劳动局举报。劳动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他原来准备的那些材料不能用,必须按照劳动局的文本去写。王国君只好把相同的内容又填了一遍,填好后,回去又找到其他工友,一一签字并按手印。第二天,王国君带着新写的材料到劳动局去,工作人员看到材料以后,没发现什么错误了,就问王国君工程是否完工了。“完工了”,王国君回答道。这名工作人员说:“这个工程虽然在我们这里,但是工程完工了就不归我们管辖,应该去建筑公司的注册地去举报。”王国君觉得自己是在这里打工,怎么还得去其他地方申请仲裁?他看到工作人员埋头写东西,就没敢问。
11月3日下午,王国君去了另外一个区的仲裁委立案,工作人员建议他,直接向劳动监察举报,仲裁还得交仲裁费。王国君就到了监察科,向工作人员举报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卷跑的事情。听完之后,接待的监察员说,这是他们与包工头之间的事情,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劳动监察管辖的范围,让他直接到法院起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工作站的律师告诉他,他们的情况属于劳动纠纷,可这里又说不是劳动案件。王国君决定还是按照律师的意见来办,回去后再和律师商量。他从监察科办公室出来后,又到了第一次去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次换了一个工作人员,看了他带的材料后只是说不符合要求,让他重新填写,填完后再来立案。王国君只好又回去填好了,让工友一个个签名。
11月7日,王国君又带着材料去仲裁委立案。那名工作人员又让他重新写申诉书,说他写的还是不符合要求。并且要求每人写一份,原来写的全部作废。王国君觉得很纳闷,上次来的时候,对方还说他们11个人的情况相同,可以让他一个人代理,写一份仲裁申请书就行了。可现在突然又说不行了,这可真是没个准啊。
王国君就和工作人员说自己是从外地来打工的农民工,对这些不太了解,而且到这里来不太方便等情况,希望能给农民工方便。工作人员坚持说,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格式填写他们就没法立案,还挑出一些理由说[FS:PAGE]有些人不符合仲裁立案的条件。比如刘某某等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王国君等人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欠条上的签字不是公司人员的,等等。最后,在王国君的努力下,才给三个人立了案。有三个不满就业年龄的不给立案,让他直接到法院起诉。“唉,告状怎么这么难呢?”王国君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他就去找援助律师。律师得知这个情况后,亲自和王国君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希望能给其他五个人立上案。可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只能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让律师和王国君拿着通知书到法院起诉。“我们11个人都是一起跟着包工头到公司干活的呀,怎么还分出个三六九等?”不光是王国君不明白,律师都有点糊涂了。
11月29日下午,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王国君说,被诉方天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应诉通知书无法送达,邮件被退回,退回理由是公司搬迁。让王国君带着通知书去仲裁委一趟。王国君赶到某区仲裁委,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对他说:“你们撤诉吧。”然后说:“一般是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或者电话联系,如果都行不通的话就只能让申诉人缴纳500元公告费,等2个月的公告期才行。如果不交钱的话就得撤诉。”听到这番话后,王国君几乎无法支撑住自己,“七八个月的工资都没有领,哪里还有钱交公告费?我们现在都已经快没有吃饭的钱了,怎么还让我们交钱?可撤诉了怎么能要回我们的血汗钱?绝对不能撤诉。”在王国君的一再恳求下,仲裁委的工作人员终于做出了让步,说:“我最后一次给你们公司副总张明打电话,如果他不接的话,你就看着办吧。”好在老天有眼,张明当时接了电话,并答应周四来某区仲裁委,王国君悬着的那颗心终于落了地。
12月1日星期四,王国君早早起床了,他一夜没睡好,做梦都是在仲裁委。不知道张明来不来某区仲裁委,若来的话,我们就有希望拿到工资;若不来,一切又将成为泡影。但愿今天能顺利的让我们拿到钱,王国君一直在祈祷。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下午五点十分通州区仲裁委打电话对王国君说,张明在电话里称,不认识王国君、和他们没有劳动关系,压根儿就没有去仲裁委。工作人员说完后,对王国君说:“你撤诉吧。”
王国君身上只剩下16元钱了,早饭没吃就和律师一起到了某区仲裁委,可到头来得到的却是撤诉的结果。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又劝他撤诉。律师向工作人员说,王国君等农民工现在已经没钱吃饭了,希望能得到仲裁委的帮助。在律师和工作人员交涉的时候,发现了应诉通知书上面把公司的地址写错了,工作人员很生气,认为王国君让他们白白耽误了时间和邮费,让他交了15元的邮寄费。最后,工作人员让王国君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大体是,这次邮寄如果再失败的话他必须自动撤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认为要拿回这些农民工的工资,还要走仲裁,但他们确实没有钱了,律师经过努力,让仲裁委员会免交了他们的公告费;另外还有5个人因为不符合仲裁的条件,被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律师决定尽快将这5个人的案件向法院起诉。
12月3日下午,王国君接到援助律师的电话,让他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取程荣等五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其他证据材料,准备去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国君当时正在工地上干活,马上回宿舍请假,当时没有找到领导又不能旷工,就让张彬带他去,但是张彬却以没有路费为由拒绝,王国君顿时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忙了这些天,可工友们怎么都不能理解我呢?我为了要回工钱花费的时间、耽误的工作不算,有时为了省下钱,吃最便宜的或者不吃。有时找领导办事,他们态度个个都很凶狠,像个阎王似的。但是,不管吃多少苦,遇到多大的困难我都要坚持下去,分文不少的把钱要回来。”王国君[FS:PAGE]暗暗下定决心。
12月5日,王国君赶紧到人民法院立了案。此时,某区仲裁委也着手调查这件事,并通知王国君12月20日开庭。19日,王国君把仲裁委员会开庭的时间电话通知了援助律师,为了能让王国君等人早日拿到被欠的工资,律师通知了某电视台和报社的记者,希望能通过媒体的报道来揭露建筑行业中存在的层层非法分包、转包的问题及给农民工带来的危害,也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给对方单位和包工头施加压力,促使他们尽快配合仲裁委员会,及早给农民工发工资。
12月20日天还没亮,两位援助律师冒着寒风就从单位出发了,坐着公交车赶到了劳动局门口,王国君和另外三个民工以及记者也刚刚来到。仲裁员对律师和王国君说:“今天用人单位没有派人来,等一会儿他们来了咱们再开庭。你们这个案子比较特殊,如果今天对方不到庭的话,我们这里也没法审理。你们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包工头和单位有直接关系,很难从事实上进行认定。不过,如果今天公司到庭并且承认没给你们工钱的话就好办了,我们就能审理并作出裁决。”援助律师说:“现在的建筑市场上很混乱,也很复杂,层层转包、分包的现象并不少见。王国君这些民工就是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的,他们根本接触不到上面的管理人员,对他们来说要掌握并提供包工头和上面的承包协议,简直就是不可能的。况且大部分承包工程的包工头都是和建筑公司常年形成了劳务关系,他们相互之间比较了解,承包合同也不会到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只是一种私下的约定。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要由单位来承担,一旦民工拿不到钱,只要能证明在哪个工地干的活儿,干的什么活儿,工地的工程是由哪个劳务公司分包或者哪个建筑公司承建,单位方就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如果单位说工钱已经发给工人了,那么就应该由单位举出工人已经拿到工钱的证据,否则单位还是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仲裁员说:“道理大家都懂,但是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依据,我们很难办,还要按现有的规定来办。”半个小时又过去了,仲裁员说:“你们再和单位联系,如果单位不来的话,你们只能撤诉了。”援助律师说:“被申诉人不出庭,仲裁委可以直接缺席判决的。”仲裁员马上说:“不行,这不符合程序,况且单位的注册地不详。你们先查明被诉人注册地,应当到注册地申诉。”律师说:“工程是在这个区,工钱也是在这个区支付的,我们认为应当在这里仲裁。”尽管律师说的很明确,但仲裁员认为还是要查明工商登记信息后再来。
两名律师和当事人只好离开了劳动局。其中一个律师和王国君去工商局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另一名律师和其他当事人就在劳动局等他们的消息。过了大概有1个小时两人回来了,律师和当事人又去找仲裁员,把查询结果告诉了他。仲裁员看了看说:“被诉单位不在这个区,你们应该到工商注册登记地去申诉。”援助律师仍然坚持认为该区应当受理,说:“王国君他们干活儿是在这个工地,拖欠工资的事情也发生在这个工地,而且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这个案件了,按照规定是可以管辖的,就不要让民工再来回跑了。”仲裁员听律师这么说,想了想答复道:“好吧,现在马上就到元旦了,就定在1月4日开庭。但是先说好,被诉方下次必须到庭,否则事实情况无法查明,我们还是不能支持你们的申诉请求。”说完后仲裁员当场下发了下次开庭的传票。
1月4日,大家又都早早的来到了劳动局,但由于被诉方没有到庭,仲裁庭没多考虑就当庭驳回了王国君等人的申诉请求,并告诉他们10号来领裁决书。
援助律师和王国君等人都感到很沮丧,跑了这么多部门,做了这么多工作,到头来竟然是这样的结果。回到工作站后,几名援助律师开会研究了这个案件,经过讨论,大家认为案件并没有走到无法继续的死胡同,劳动争议走不通,还可以直接按照劳[FS:PAGE]务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定了办案思路之后,援助律师马上拟写了起诉状并通知王国君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1月18日,援助律师和王国君到某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受理后很快通知在3月9日开庭。为了能赢得诉讼的胜利,援助律师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和其他律师讨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开庭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
3月9日上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官最终支持了王国君等原告的诉讼请求,3月22日作出了判决。被告方天健建筑材料公司对判决结果也没有异议,一审判决在15天后生效了。因对方没有履行判决,律师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这11名民工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满意,对援助律师如此辛劳的工作也很感动,他们亲自到工作站为援助律师送来了表达心意的锦旗。
法律分析:
一、包工头卷钱逃跑,农民工向谁要工资?
在本案中,王国君等11个农民工跟着包工头郑平到天健建筑材料公司承接的华龙美术第5站首汽生物园和北京某学院4号楼工程等工地工作,包工头郑平答应在9月16日给他们发工资,可到了日子又推说天健公司没有给他结算,发不了;后来在民警的帮助下,天健建筑材料公司的负责人承诺给工人发工资,可是又多次拖延,并没有兑现;最后则说,公司已经和郑平结算清了,让王国君等人去找包工头郑平要钱,和公司没关系,而郑平此时已经拿着钱不知所踪。
那么,包工头郑平已经卷钱逃跑了,农民工该怎么办?必须找到郑平才能要回工资吗?公司将农民工的工资给了包工头,还有没有责任再给农民工发工资?
王国君等11个农民工虽然是跟着包工头郑平来到工地干活的,可是该工地的工程是由天健建筑材料公司承包的。不论该公司是否将工程转包给郑平(将工程转包给个人的,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转包,是无效的),王国君等人都不可能与郑平建立劳动关系,而只能和天健建筑材料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法理上来分析,王国君等人与天健建筑材料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该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他们,而不能给包工头郑平。即使公司将工资给了郑平,该行为也不能产生抵消给予工人工资的效力,不能免除他们对工人支付工资的义务,公司仍然应当对工人支付工资。
从法律规定来看,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禁止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9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可见,对于王国君这些辛苦工作了几个月的农民工来说,他们完全不必在北京这么大的地方去找郑平。郑平虽然从公司领走了他们的工资,但天健建筑材料公司仍然应当支付给王国君等人工资。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明一直[FS:PAGE]以工资已经支付给郑平为由,来推卸其应当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是,包工头逃跑后,对农民工讨要工资还是不可避免的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各层包工头之间的单线联系,导致农民工只认识招他们来干活的包工头,对其上面的发包单位、一包、二包等并不知晓。所以包工头逃跑以后,一是农民工要弄清楚层层的转包关系很困难,而上级的分包、发包方也比较容易摆脱责任;二是农民工和包工头约定的工资规定、何时支付等等内容也不好证明,如果无法认定,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可能就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这样的话,农民工辛辛苦苦的打工,却最终只能得到很小的一部分工资。我们认为,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外出打工是现实状况使然,这是他们打工的主要渠道,在中国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没有发展健全的情况下,不可能彻底取缔包工头。而对于作为强势一方的建筑企业来说,情况则不同。法律明令禁止其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而建筑企业却逆法而行,当包工头卷钱逃跑后,又以各种理由不给农民工支付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当农民工无法证明其工资标准等内容,而建筑企业也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时,应当支持农民工主张的数额,如果农民工所主张的数额明显高于其工作量,也应当按照建筑领域中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工资数额,这样才能切实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二、一起来工地打工的11个农民工,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却被分成了三种情况:三个人的申诉被受理;三个人因工作时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而被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其他五个人则被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
在王国君等11人被拖欠工资案中,王国君等3人在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被受理;而另外三个人的申诉则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刘某某等3人因工作时不满法定就业年龄,被仲裁委员会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受理。那么,童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因为报酬而引起的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
出于对儿童的保护,法律明确禁止用工单位雇用童工工作。如果用工单位已经使用童工了,则由劳动部门对雇用童工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童工造成伤害的比照工伤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9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用工单位使用童工后拖欠其工资,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从现有的法律来看,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雇用行为从根本上就是无效的。那么,无效的劳动合同会产生哪些后果?一般而言,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不发生效力,适用民法合同撤销的规则,双方返还已给付的物;如果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则该行为被作为一个有效对待的有瑕疵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效的后果只能产生对未来的解除作用,而对已经履行的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同样要按原合同规定给予报酬。
但在特定案例中,例如童工案件中,强制性法律中对儿童保护的价值观根本不允许将这种有瑕疵的劳动关系已经履行的部分作为有效对待[FS:PAGE]。因此,在童工案件中,儿童已经履行的劳动行为,同样不能认为是有效的,以此从根本上排除使用童工的可能性。出于对儿童的保护,在此种情况下,要优先适用对儿童保护的法律。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如何保护已经实际上付出劳动的童工,使其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并未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如果对儿童保护的特别法没有规定,就应当按照补偿儿童和处罚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考虑报酬的支付。
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此类童工案件?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由劳动部门查处,童工在劳动中受伤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童工案件,虽然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法,但从实现的程序而言,仍然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涉及童工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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