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外出打工,包工头逃跑
李俊平,出生于河南安阳县一个小村子,今年只有18岁。小小的年纪却有点不“安分守己”,看到同村的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他也不甘落后,刚读完初中就想着出去见见世面赚钱了。
这是李俊平第一次出远门打工,父母虽然有些担心,可觉得让他出去闯闯也好,还可以多赚点钱将来好娶媳妇。李俊平就和十四个老乡一起踏上了来北京的列车。他们在火车上偶然认识了一个姓马的江苏人。马某称自己是专门带工的,他能找到工程,现在就是找不到足够的人手来干。一听马某这么说,他们十四个人都来了兴趣。这些人来北京本来就没什么门道,正发愁怎么找活儿呢,有这样的消息,他们就向马某打听,具体干什么活儿,能给多少钱,能不能管吃管住等等。马某说,主要是干室内的粗装修,就是打地坪、刷墙壁之类的粗活儿,不需要什么技术,只要能吃苦,谁都能干。于是,李俊平这些人与马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天45块钱,就住在工地上,吃饭是工地上统一的饭食。
一下火车,李俊平他们就跟着马某来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个工地,工地外面的大牌子上写着是江苏省的一个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上已经有很多人干活了,大楼主体已经基本完工,看来他们来的正是时候。
李俊平他们从2005年6月12号开始工作,第一个月下来,李俊平盘算着自己能拿到好几百呢,可总是看不到马某给他们发钱。他问一起来的其他工友,有的打工比较有经验了,就告诉他,工地上干活没有按月给工资的,都是工程做完了之后和带工的或者和老板结算。平时里要有什么开支的,就和工头那里支钱,以后从给的工钱里扣。李俊平听他们这么说,有点失望,钱还是拿在自己手里放心呀。可自己一个人去要,工头肯定也不能给。算了,还是等等吧。
这样一直干到了2005年9月19日,家里人都催着他们回家收秋。李俊平就和老乡去找马某,希望他能把这三个月的工资先给他们,这样他们就能回家了。可马某总是说上面还没有给他结清呢,他也发不了工钱,让他们再等等。可这么一来二去,总是让自己等,李俊平就有点怀疑了,马某不会是不想给钱了吧?他们不想再等下去了,这一次所有人都涌到了马某在工地上的临时住房里,要求他必须立即给钱。可马某还是那句话,没钱,他们爱这么样就怎么样。李俊平他们一听这样说,全都着急了,挟着马某就到了附近的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一听他们说的是拖欠工资的事情,说这不归他们管,让李俊平这些人找劳动局去。可他们担心马某就这么回去了,没准就不好找了,他们坚持让民警给主持公道。民警一看双方越吵越凶,不管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就问明白事情的经过,给双方调解。而马某坚持说,工地的承包方江苏建筑公司还没给他结算,他现在就是想给他们发工资也没钱。民警又打电话找来了工地的项目经理,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马某给李俊平等十四人每人打了一张欠条,并由工地项目经理刘某口头承诺为其担保。这样,李俊平这些人才放心的回家收秋了。
家里的活儿都忙完了,打工的人凑在一起,商量早点回去拿钱,谁都不知道这钱啥时候才能真正发到自己手里。当他们赶回工地后,已不见了马某,而工地的刘经理根本对他们的要求不予理睬,也不再给他们安排工作。身上只带着一些生活费的农民工在这北京城里,开始了讨回血汗钱的历程。
——艰难讨薪路
2005年10月15日,李俊平等人来到了某区劳动局。在接待室,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听他们说完了被拖欠工资的经过后,让他们直接与江苏建筑公司联系,他可以给他们调解一下。李俊平等人听到这个工作人员这么说,都非常高兴,可他们手里没有江苏建筑公司的电话,有个人突然说:“咱们工地门口的大[FS:PAGE]牌子上不是写着联系电话吗?咱先回去把电话抄下来再过来。”其他人正愁眉不展,听到这样说,立刻赶回了工地。
2005年10月16日,李俊平和工友一大早带着从工地的大牌子上抄下来的电话号码又来到了区劳动局。那位工作人员按照这个号码打过去,却发现早已停机。他说:“你们得想办法让我和单位联系上我才能给你们调解呀。”李俊平就说:“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了才来找政府啊。”那个工作人员就说:“那你们先到外面等着吧,今天不是我值班,待会儿立案。”过了一会儿,进去另外一个工作人员,李俊平他们随着他进了接待室,向这位值班的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这位工作人员看了看材料,说:“你们这是个人的欠条,不是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不属于我们这里管辖,你们到法院去起诉吧。”这番话让李俊平和其他工友觉得有点不太明白,明明前面那个工作人员还可以给他们调解呢,怎么这个就说不属于他们管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可他们问这个工作人员时,对方却坚持说他们就是和包工头之间的个人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无奈之下,这些人只好回去了。
2005年10月17日下午,李俊平和工友们商量好,大家一起来到了某区人民法院,他们要自己来打官司。在立案大厅,他们问了周围的人,好不容易把起诉状写好了,又准备了材料。递给立案的同志后,对方看看却说:“你们的事属于某派出法庭管,直接到那里去就行。”李俊平就和其他人商量了一下,打算第二天一早就去。
2005年10月18日上午,他们匆忙赶到了某派出法庭。到那里找到庭长,庭长看了看他们准备的材料,说:“你们的证据不足啊,你们先去找足证据以后再来立案吧。”李俊平急忙问:“我们去某区法院,说让我们到这里来立案就行啊。”庭长说:“你们的欠条只能证明马某和你们之间的关系,不能证明你们是在哪里干的活儿,所以要想办法证明你们确实在那个工地干了活儿了。”李俊平拿出了2005年9月26日报纸上刊登的有关尽快处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通知”,希望庭长能帮帮他们。可庭长说,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即使开庭了也得败诉,还不如提前先收集一些证据。当时,有个工作人员对他们说:“你们不是在建筑工地干活吗?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都可以到北京市建委反映,如果能够引起他们的重视,他们督察就能取得证据,也可能就给你们解决工资问题了。”
听到这样的话,李俊平等人好像有了希望,当天下午就去了北京市建委。在建委的接待室,一个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说:“你们去劳动局反映一下吧,让他们的监察大队帮你们查。”
李俊平几个人随即又跑到了北京市劳动局。在劳动局的信访站,一个女同志听了他们的遭遇后,让他们进去找监察人员。李俊平就进去找到一个负责人,这位负责人问他们是在哪儿干的活儿,得知是在某区后,说:“你们应该到某区的劳动局去,这里是市劳动局。”李俊平就说:“我们去过,那里的人说,这事不归他们管。我们去了法院,法院说我们的证据不足,不给立案。我们就找了北京市建委,建委的人说让我们找劳动监察,说劳动监察能给我们解决,我们这才过来的。”这位负责人说:“他们不可能不管的,应该管。”边说还边拿出一个文件,指着这个文件说:“你们看,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由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的,你们在某区干活儿,他们就应该管。”看到李俊平这几个人犹豫的申请,那个负责人就说:“那这样吧,我给你写一个条,你们到那里就让他们看这个文件,他们要是再不管的话,你们就去某区人民政府投诉、申请行政复议。”
这样的一张纸条能有多大的用处呢?李俊平和几个工友沮丧极了。这些天每天都在奔波,却没有一点效果。马某是找不到了,可工地还在那里呀,那里的活儿都是我们干的,这是明[FS:PAGE]明白白的,可就是要不回工钱。现在还能去找谁呢?谁还能帮助农民工要工资呢?
——求助法律援助
一个偶然的机会,和李俊平一样年纪的工友上网的时候看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消息,这让他们又燃起了新的希望。
2005年10月21日,李俊平和几个工友来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他们向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后,援助律师认为李俊平等人被拖欠工资属于工作站的援助范围,可以给他们提供援助。他们身上已经没什么钱了,赶忙就问要多少钱,工作人员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免费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民间机构,律师为他们的服务都是免费的。听到这样的消息,李俊平和其他工友都有点不敢相信?那些收钱的地方都不愿意管,你们不收钱的能给我们要回工资吗?
律师详细的问明情况后,向李俊平他们讲解了一些劳动法方面的知识,虽然他们是跟着包工头马某干活儿,但马某作为个人,在法律上来说,是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的,因此,他们只能是和该工地的合法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工资也只能和他们去要。至于包工头马某是否已经代领了他们的工资后逃跑,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义务。但是,李俊平提供的工资条只能表明工资的数额、他们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但工资条不能表明是在哪个工地干的活儿、应当由哪个单位负责,而李俊平他们也没有其他证据。律师认为,可以先直接找江苏的建筑公司交涉,一方面可以尝试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尽早让农民工拿回工资;另一方面,即使调解不成,还可以进一步摸清情况,取得更多的证据,为以后走法律程序做好准备。律师确定了办案思路后,和李俊平等人商量,他们感到非常满意。
2005年10月25日,律师与江苏的这家建筑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经营部的一个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协商来解决这件事,但要找到工地的刘经理才行,他是这个工地的项目经理。
2005年10月26日上午,援助律师决定去工地找姓刘的项目经理协商解决,于是就和李俊平去了工地。工地位于北京南边一个偏僻的村庄附近,律师和李俊平好不容易才找到了这个工地。在工地上,律师见到了刘经理,刘经理出示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材料,用来表明其公司的用工是非常规范的。在刘经理拿来的这些材料中,律师发现,有李俊平和其他两个工友的名字,但是没有另外11个人的姓名。律师就问李俊平这是不是公司和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给他们制作的工资表。李俊平看到这些东西后却很诧异,他说,以前根本就没有见过劳动合同,上面的签名根本就不是他自己签的;工资表上的签名的确是他自己的,但只写了那么几次,一般都是和马某借支一些零用钱,给马某写收条。律师又仔细查看了刘经理出示的工资表,发现李俊平签字的只有两次,而且每次领取的只有100元,显然不是工资。律师将这些情况和刘经理说了后,刘经理就说,“李俊平他们十四个人都是跟着马某干活的,他们手里拿的欠条也是马某给他们打的,是马某欠他们的钱,和我们公司没关系,他们应该找马某去要钱。再说,马某还带着他们到别的工地干过活儿呢,欠条上的钱里肯定有别的工地的活儿,那和我们要钱就没道理了。反正我们该给的钱都给马某了,马某现在还欠着我们的钱呢。你们要钱不该找到这里来。”
一听公司想推卸责任,李俊平就有些急了,说:“我们的确有那么几次跟着马某到别的工地干过活儿,但那都是在停工等着来料的时候出去的。我们在你这个工地一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欠的工钱不是你们给,让我们还能找谁?”
律师听完后表示,李俊平等十四人确实是在这个工地干活儿,虽然包工头马某领着他们到别的工地干过活儿,但他们主要是在这个工地干活儿的,按照他们的工程量也该给他们结算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农民[FS:PAGE]工的工资,应当由工程的合法承包单位来支付,希望刘经理能认真考虑支付李俊平等人的工资。
包工头马某的存在,让李俊平等人讨回工资的难度大大增加。不仅因为公司可以将责任推脱给包工头,而且,在这个案件中,李俊平他们跟着包工头到其他工地干活儿,也很不利于他们向该建筑公司要工资。
律师反复地给刘经理讲相关的规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应该推给“包工头”。尽管律师给刘经理做了两个多小时的工作,但不管律师怎么说,刘经理就是不同意付钱。
2005年11月1日,援助律师又电话联系了刘经理,可刘经理仍然不愿意付钱,干脆否认拖欠李俊平等人的工资。律师反复向他讲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刘经理表示,李俊平如果愿意打官司告马某,他们可以帮忙,但是公司不会再支付工资了。援助律师感觉已经不可能再谈下去了,就决定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为这个江苏的建筑公司的工商注册地是在江苏省,在北京的主要办公地是在某区,律师就到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5年11月3日去仲裁申请立案时,没想到工作人员始终不同意让李俊平等人在这里立案。他的理由是,仲裁的时效是60天,而他们的工资纠纷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时间;另外一个是,对于外地在京施工企业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工地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无论律师怎样和他说法律的规定和李俊平等人的困难,最终还是没能立上案。
援助律师确立的办案思路就是,在申请仲裁的同时,向公司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这次向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时,监察人员接收了这些材料。没过几天,劳动监察人员就通知李俊平等人,让他们和用人单位在11月14日到劳动监察大队,他们可以为双方进行调解。
11月14日,援助律师不到七点就动身去了劳动监察大队,上午八点钟,律师已经等在了劳动监察大队的门口。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一上班,律师就询问主办李俊平案件的监察员,该案件的进展如何。监察员表示,用人单位现在还没有来,他们所做的主要还是给双方调解。至于用人单位能不能来,监察员表示也不确定。律师和李俊平等了一个小时,也没有看到用人单位的人来,就坐公交车颠簸了几十分钟,又一次来到了工地。这次见到刘经理等人,律师直接问,能否给李俊平等人发工资、发多少、什么时间给,可刘经理仍然觉得公司和李俊平等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瓜葛,还是让他们去找包工头。援助律师和刘经理谈了一个多小时,没有任何结果,只好又返回某区劳动监察大队。刚好在大门口见到主办该案件的监察员,他们已经下班了,监察员表示:“这样吧,我们下午把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约过来再谈谈。”
律师和李俊平在劳动局外面找了个小饭馆匆匆吃了点东西,在路边坐了会儿,看看快到一点半了,就到劳动局去。律师和李俊平坐在劳动监察大队的办公室等着用人单位的人来,从下午一点半到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等到两点多用人单位刘经理和另外一个管理人员来了,双方在监察办公室又谈到了四点多。刘经理拿出了一张自己列出的清单,表明一共欠李俊平等十四人三千多元,其中,有两个人“预支”的钱数已经超过了本人应得的工资。律师当场给对方负责人计算他们十四个人在工地干活儿一共应得的工资是多少,减去生活费支出后,最后还应当给他们多少钱。听了律师所说的后,刘经理表示愿意再多给一些,一共给4000元。考虑到打官司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太多,他们被拖欠的工资又不是很多,李俊平等人在听取律师的意见后,表示同意接受这个数额。最后,在援助律师的要求下,刘经理写了保证书,表明11月17日以前给李俊平等人4000元钱。
2005年11月17日,李俊平等人到某区工地拿到了4000元工资。
法律分析:
[FS:PAGE]一、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外出打工,在多个工地干活儿,应当由谁来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李俊平等十四人跟随在火车上认识的包工头马某到北京某区的工地打工。当包工头逃跑、这些农民工向工地的承包公司江苏某建筑公司要工资时,对方却说,李俊平等人不仅在他们的工地上干活儿,还跟着包工头马某到其他工地上干过活儿,他们不认可李俊平等人计算出的工资额,认为这并不都是该公司的责任。以此来推卸公司对李俊平等人支付工资的义务。
在这个问题中,公司并没有否认农民工给他们干活儿,而是认为农民工在不同的多个工地都干过活儿。他们没办法区分出哪些活儿是在自己工地上干的,哪些活儿是跟着包工头到其他工地干的。因此,要让公司来承担农民工在所有工地打工的工资是有失公平的,他们就以此来拒绝给农民工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李俊平等十四人与哪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毫无疑问,与江苏某建筑公司之间确实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令情形变复杂的是,他们又到了其他公司的工地打工,让某一个公司承担农民工在所有工地干活儿的工资,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有失公正、对用人单位不利的,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并非完全不公正。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严禁将工程分包、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包工头、严禁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这是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的通报》中规定:“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8条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可见,江苏某建筑公司对李俊平等人支付工资是其必须承担的责任,即使是包工头卷钱逃跑,也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工资的义务。具备资质的公司之所以要承担这种连带责任,是因为它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了根本不能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其违反法律在先,因而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后果都应当承担责任。
李俊平等十四人要求江苏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而该公司认为,他们公司可以支付工资,但对于李俊平等人在其他工地干活儿的钱,不能支付。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果江苏某建筑公司要给李俊平等人发工资,肯定应当有公司的工程量、工程进度、职工考勤表等能够表明农民工工作量的证据,如果公司就连这种证据都拿不出,只能按照农民工手里的证据来给他们发工资。而本案中,江苏某建筑公司的刘经理刚开始以农民工在多个工地干活儿为由,不想支付工资,在劳动监察人员的调解下,还是将李俊平等十四人的考勤表等清单拿了出来。从这一点也能看出,该公司只是想以此为由推卸责任。
二、应当保障农民工农忙时回家务农的权利。
虽然农民外出务工,但很多人并没有将家乡的田地抛荒,还让留守在家乡的父母、妻子、孩子种地,等到农忙的时候自己就请假回家收秋,忙完了之后再返回城市里继续打工。
对于农民工的这种特殊情况,目前只能套用法律上对事假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在本[FS:PAGE]案中,李俊平等人回老家“收秋”后返回用人单位时,承诺给他们工资包工头马某已经卷钱逃跑,而用人单位也不再需要他们干活儿了。
那么,这些农民工请假回家收秋,回来后用人单位能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行事责任的。”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农民工在收秋完返回城里后,建筑工地的工程已经完工,可以认为劳动合同已经不需要再履行了,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给农民工支付相应的工资。
而从李俊平等人的情况来看,并不是以上的情形,他们收秋回来后,工地虽然并没有完工,但因为包工头马某已经将李俊平等十四人的工资结清而卷钱逃跑,用人单位认为公司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因而直接告知其不用再工作了。
从劳动关系来看,用人单位与包工头马某之间在法律上并不产生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用人单位只与李俊平等十四个农民工产生劳动关系,因此,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当直接针对农民工,而不是包工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除了应当支付给农民工工资以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农民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农民工在农忙时回家收秋,是很多农民工不得不考虑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农民工的权利不被侵犯?我们认为,如果在农民工回家前就将工资给他们结算清,让他们不必担心自己的工资会不会被用人单位克扣、会不会被包工头领走而跑掉,这就是对外出打工的人是最好的权利保障。如果农民工决定要回家收秋,应当由用人单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可以考虑由双方都信赖的劳动部门或者工会组织代为保管工资,禁止将工资直接发给包工头。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或者将工资交由第三方保管,一经农民工举报,劳动监察[FS:PAGE]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赔偿金。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