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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师:
2007年3月,我到广东某地打工进了一家劳务公司,我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在没有劳务派遣的时候本公司按当地最低生活工资标准支付;安排劳务派遣的,工资按用工单位的工资标准支付,但被派遣劳动者需向本公司支付100元/月的管理费。请问这个劳动合同中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张先生
张先生:
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收取被派遣劳动者费用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而不是给劳动者介绍工作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均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当然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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