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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30年哪些核心经验应该坚守?中国城乡一体化改革的突破点和着力点在哪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和中国“三农”问题研究机构的权威人士进行了分析。
改革方向
三要素培育将成重点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副司长盛来运表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深层次矛盾,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二元社会结构和传统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使中国农村的发展要素长期处于“净流出”状态,包括劳动力净流出、土地价值的流出和农村资金流出,加剧了城乡社会矛盾。
权威人士表示,要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今后的中国改革,将重点放在劳动力、资金、土地等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上。”
制度创新
探索建立新型干部考核体系
与此同时,要保证“三要素”回流农村,还需在制度创新上下工夫。权威人士表示,当务之急是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探索建立向农村工作倾斜的新型干部考核培训体系。同时以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为支点,全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此外,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和市场主体地位。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们期待并相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有关重大决定,将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中国拟统一户籍
破城乡不平等
已实施长达五十年的城乡户口制度将获得修改,我国正在讨论实施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统一户籍制度”,希望逐步解决中国农民因“身份”差异而衍生的经济不平等现象。
户籍制度不可能一下子放开
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会会长、前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长陆学艺指出,土地和户口制度是现阶段计划经济束缚农村发展的主要表现,户口制度一定要先改革,让农民重新获得平等的国民待遇,获得参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入场券,“但户籍制度因为关系太大,一下子放开是不可能的。”
户籍制度改革本身并不复杂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孙明山也指出,户籍制度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单靠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并无法完全改变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中国城镇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仍会长期存在。
须对相关法规政策清理
孙明山指出,中央必须对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等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步清理现行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这样户籍改革才有意义。 劳动力
国家全面推进农民工制度改革,加快解决农民工就业、社保、子女教育、户籍等实际问题,为农民工向新市民转化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全面加强培养有技术、有文化、懂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宋洪远说,从本质上讲,农民收入问题是一个就业问题。在“三农”问题中,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水平低,从而导致消费不足,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只有开通城乡之间和城市内部的劳动力市场,才是打开农民收入问题“死结”的钥匙。
资金
国债用于农村比例至少2/3
全面建立向“三农”倾斜的公共财政分配体制,承诺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财政增量支出,至少70%用于农村,国债资金用于农村的比例不少于2/3。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资金回流农村的硬性约束机制,逐步构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让更多金融资金用于农村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有望同地同价
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方式。如在稳定现在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提高失地农民的政策补偿水平;启动农村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收益”试点。
胡星斗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从事政府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农业经济学、诸子百家与企业管理的教学与指导研究生工作。
农村土地使用权
将朝永久化发展
按照我国的现有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为30年,“从现在的趋势来看,以后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将可能实行永久化!”胡星斗表示,如果实行永久化,将对于农村融资贷款起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商业银行也将会很愿意以土地的使用权发放贷款,“这就让农民真正成为主体,否则土地改革就是失败的。”
农村土地划分为
农业区与非农业区
“我建议,各省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划分出农业区与非农业区。”胡星斗告诉记者,可以参照台湾的管理模式,如果要将农业区的土地用作非农用途,那么可以考虑一半用以充公,另一半通过增收相对较高的税费来进行控制。
同样的,对于非农业区的管理,胡星斗提出,如果开发商要买下土地,必须首先为当地农民提供工作、养老保险等相应的保障。“同时,农民如果想卖掉土地进城生活,也必须先在城里找到稳定的工作,当然,年迈无人赡养的老人可放宽条件!”他表示,只有通过完善的规定限制才能控制土地的过度买卖。
土地公司破产
农民可享有优先赎回权
针对土地流转进入市场面临风险这一问题,胡星斗建议,“虽然国家不鼓励成立土地公司,就是为了减小农民的风险,但这样的风险也是可以规避的。”他告诉记者,成立土地公司,一旦破产,那么农民的损失将十分严重。
“如果让农民在土地公司破产时,享有优先赎回土地的权利”,他表示,这一优先赎回的权利也必须是建立在高价赎回的基础上,毕竟农民还是需要为风险付出代价的。
同时,他还建议,希望国家能出台专门的农村土地公司法,以填补现有公司的一些空白之处,也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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