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网:http://www.mingong123.com 劳动者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近几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尤其是对于许多进城务工人员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已成为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严肃查处,用人单位招用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