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务工亲历]
李越来到城市一边务工一边学习已经很多年了,网校毕业后,在某网站工作,因其头脑灵活,颇受领导赏识,工资收入也很高。可是,网站从国外获得的风险投资很快就要用完了,又没有后续投资,因此希望通过减少员工来降低成本。李越在市场部工作,网站没有投入,市场工作很难开展,因此领导找到李越与其商量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李越欣然同意,一方面他盘算着可以拿到一笔可观的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换一个更有发展的工作。可是,拿到手里的经济补偿金比自己盘算的少了一些,单位说是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李越不明白,经济补偿金也要缴税吗?
[专家解答]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向偷税和漏税的勾当,所以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因此,李越所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税,应当看其所得是否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未超过,则不需要交税;如果超过,仅仅超过的部分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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