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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务工亲历]

  小胡、小李和小刘是同乡,一起受聘于某制衣企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但一年不到,该企业因市场竞争激烈,利润下滑,订单减少,经理决定裁减人员,降低成本,并告知三人,单位决定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三人不知道该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但觉得如果企业因为利润减少,就可以随意解除合同,那么合同还有什么用呢?

  [专家解答]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其必须在法定情况下进行。该法定情况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二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上两种情况第一种比较好掌握,即须由法院宣布其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第二种情况,经常被用人单位作为裁员的理由。因此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必须发生严重的经营困难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如果仅为一般性的经营困难则不能够进行裁员。而何为严重困难,其困难程度应当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另外,进行经济性裁员,还要符合法定的裁员程序,根据《劳动法》第27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为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27条还规定了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录用权,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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