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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12月1日起施行。据省妇联主席王淑玲介绍,《实施办法》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明确了广大妇女应享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等,进一步突出了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具有很强操作性,更显河北特色。
《实施办法》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签订劳动合同和同龄退休等几个方面补充了新的内容。其中规定,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保障女性农民工与同工种、同类别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退职。
《实施办法》明确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集体资产股分量化等权利。其中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实施办法》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居住权。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此外,《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为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