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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来源:新浪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6-30 17:14:00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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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象罗列

  1、按国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作167。4个小时,加班应加钱,但河北省调查的20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民营企业中,职工工作时间普遍较长,而企业不支付或规避支付加班费。有一家企业为减少支出,实行两班倒,每天工作12个小时,民工每月超出标准工作时达162个小时之多,仅加班费一项就应得626。29元,但月平均工资却只有750元。国家规定月工资是指扣除公休日以外的有效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但在餐饮、服务行业,企业实际上执行的是劳动者全月劳动标准,缺一天勤扣一天日平均工资,农民工劳动报酬实际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2005年8月2日,西安市高新区一工地内,40多位农民工为讨薪召开新闻发布会,不料就在记者采访结束仅9个小时后,这群“讨薪农民工”中的一部分人在工地的二层办公楼内遭遇暴力袭击。当晚11时许,工地的院子内突然传来一阵叮叮当当的声响,像是有很多人在翻动钢管钢筋,还有很多人在嚷嚷,场面很杂乱。而当时彭钦全等留守的13人正与呼经理就工资问题在工地二层办公楼内进行交涉。紧接着约有30多人手持钢管、钢筋冲进办公室,不分青红皂白对着农民工就开始抽打。彭钦全躲避不及,背部、头部受伤较为严重,而农民工刘近堂头部多处也遭到了重创。抽打十几分钟后,这群人迅速散去,待大家回过神来时,经理呼永平也不知去向,而他的“别克”车也不知何时被人开走。据悉,遭遇这次袭击,农民工中有6人受伤,两人伤势较重被120接走救治。

  3、一位山东籍包工头近日在北京工地上向记者讲述了一些拖欠内幕。他坦言,许多施工企业事实上将拖欠部分民工工资当成了一种“经营策略”。这位包工头透露,目前市场上的施工单位有相当部分是挂靠大型建筑集团的中小型企业,挂靠的方式有多种,目的主要是利用大集团的品牌和资质,便于承揽工程。这些中小施工企业普遍流行“十一投入比”的行业潜规则,即自有资金只有100万元,即敢于大包大揽地承接上千万元的工程。实际操作中,还要大于这个比例。他形象地说,“施工企业是拿别人的钱去挣钱,这叫‘拾土块砸土块’!”自有资金少的施工企业,在做工程施工预算时,大都将拖欠部分民工工资列入“经营方针”,以降低成本。

  4、不少施工企业对支付民工工资的策略是“三步曲”:第一步,每月只给基本生活费,一般200元以下,有的企业甚至不发生活费,只供应饭菜;第二步,工程进度超过80%后,如果民工要求支付工资,企业即兑付一小部分,并给予一些承诺和安抚,糊弄着工程完工。第三步,工程完工后,民工索要剩余的大部分工资,多数企业的对策是要就给点,要得紧即多给,要得松即少给。总的原则即“能拖一天是一天”,方法就像“捉迷藏”,常用的借口是“业主的钱还没来”。“多数民工很好打发,只要不断地给点工资,并把责任推到业主身上,他们就能理解,甚至感激,并满怀希望地等待。”

  5、2005年1月25日上午11时许,郑州中孚紫东苑小区。胡有余和工友们一起聚集在紫东苑小区讨要工资,紫东苑小区一个没穿制服的保安看到后叫骂起来。胡有余顶了几句,保安立刻挥着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冲向胡有余。工友们看到这情景叫胡快跑,但已经晚了。胡的手被刀砍伤,手指肌肉外翻,鲜血淋漓。这时,民工有的打电话报警,有的给新闻媒体打电话。不大一会儿,郑州多家报社和电视台记者赶到现场。当天下午2时许,民工们正在吃饭,有两辆搬家公司的中巴车从紫东苑南边开了过来,停在旁边的加油站。这时,一伙人三三两两地乘坐出租车进入中孚紫东苑小区,3个男子从车上抱下一堆钢管进入院内。过了大约两三分钟,从中孚紫东苑小区窜出一百多个手持钢管、砍刀的男子冲向民工,见人就打,见人就砍。一时间,两百多名讨薪民工被打得四散躲闪。民工胡华肚子被捅伤,背部被人用刀砍开长约45厘米的口子,肌肉外翻,血肉模糊。暴打追砍持续5分钟后,打人者丢下七十多根沾满鲜血的钢管、砍刀,一哄而散。之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胡华等受伤民工拉到郑州市黄河中心医院。当日15时45分,一个年龄在30岁左右、身穿棉袄的女子,带领3个身穿制服的保安和5个身穿休闲服的男子拿着锤子、砍刀冲过马路。女子指着几位民工:“就是他们,给我打!”被人抓住衣领的民工谭渠挣脱开来,朝东里路一阵狂奔,一男子舞着砍刀一路叫骂追杀;另一逃跑的民工刘少伦被追上后头被刀砍伤;民工肖健腿被砍开一个大口子,背部脚部也被砍伤;民工董建明脸部被锤子打肿,眼睛眯成一条线,浑身满是脚印……

  二、原因分析

  民工荒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工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城乡二元传统体制所造成的种种身份歧视,其具体原因包括:

  一、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而趋向于世界人力资源一体化,作为中国,很大程度上的优势就是廉价劳动力,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承担着世界加工厂的角色,世界对于中国的劳动力需求进一步增长而劳动力的生产速度远远慢于投资热潮所带来的用工发展速度的变化。

  二、中国的人口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尤其是老龄化的趋势以及人口出生率的逐年下降,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呈反方向发展。这是“民工荒”出现的必然。

  三、随着年轻一代的成长,中国的教育制度以及就业观念的变化, 愿意做一线工人的人员比例必然减少。新生代的民工有着与以往截然不同的心理需求和行为特征,无论是对工资还是对权利的要求,无论是以离职还是谈判的方式,都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他们更期望以平等而有尊严的方式成为劳动者,而非仅仅是生产线上的一环。

  四、政府部门在政策与管理上的短视与限制。管理部门在民工潮期间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为了便于管理民工,时有歧视性条款出现,令民工缺乏归宿感,缺乏安全感,甚至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怨恨。长期下来,必然使外地民工望而却步,甚至掉头而返。

  五、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性观念十分淡薄,从政府部门到用人单位只注意到高层人才的吸引,却忽视了一线与基层工人的重要作用,这样,势必会影响民工的流向。

  六、民营企业主及其管理者的整体素质偏低,用工制度不够科学和不规范,欠缺人性化的管理,不少企业环境差,工作时间令人难以接受,工资水平低,工人的付出与收获不一致,抗拒的心理势必会令民工流失。

  七、劳务中介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常常是想找工作的他找不到。一方面,劳务中介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另一方面,非法劳务中介坑害民工的事件时有发生,恶化了人们对于劳务中介的认识,从而在民工与用工方间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八、我国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认为赋予了太多的附加值。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城乡人口的界限和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使两种户口性质、两类地域人口在获得个人发展机会上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也形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象,随之而来的便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户籍制度改革已经不能再拖,否则会进一步加剧当前日益突出的城市“民工荒”,甚至会影响城乡的协调发展。

  三、措施对策

  1、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我国将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要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2、农民工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还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

  3、本上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意见》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工资发放要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须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延长工时以及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有步骤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同时,必须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5、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4月中旬劳动保障部已宣布,计划用3年时间实现全部煤矿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即在高风险农民工工伤保险3年覆盖计划——“平安计划”中,2006年实现全国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保,2007年半数以上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实现参保,2008年全部合法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截至去年底,全国农民工参保人数达1252万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15%。

  《意见》还要求,各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解决农民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并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6、公办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任何费用

  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7、不得收回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地

  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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