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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细则规定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6-20 8:58:00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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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自:《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明显的变化是:以往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大都是判决机动车负承担80%—60%的赔偿责任,并且以70%居多,该指导意见最大的变化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按照90%的比例赔偿责任,充分地体现了,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有车的朋友一定要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 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 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责任细则划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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