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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理当完整享有市民权和公民权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赵文     发布时间:2008-9-1 10:50:00     我要投搞   由志愿者 wangjin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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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近出台的甘肃省《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在城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可以申请购买当地经济适用房(见兰州日报8月30日《连续工作3年农民工可申购经适房》)。

  资料显示,中国现在的农民工总数约2.6亿。他们来到城市,为城市发展献出汗水和青春,但他们只能是城市的“暂住者”,他们的公民权利和城市居民相比,还有着一段距离。无论宪法如何保障着每个人的平等权利,但是在现实里,农民工不论走到哪里,挣多少钱,都难以摆脱他们的“农民”身份。这个身份限制了他们依法享有完整的公民权,他们只能作为城市“游民”在其所建造、服务的城市里临时性地出卖劳动力,却没有市民权,甚至连农民工子女也继承了“农民”身份,不能在城市居住和发展。农民工无法从其公民身份中获取实际利益,这当然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遗留问题。现在,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赋予农民工申购经适房的权利,这就是初步赋予了农民工市民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省的这个举措实现了“农民工居住权利的一小步,公民权利的一大步”。

  如果说农民工还是一种产业划分上的称谓,那么市民的称谓,以及赋予他们必要的市民权,就不仅仅是一种身份上的认同。而这种身份界定和权利认同告诉人们,农民工不止是工人,他们还是市民,这就摒弃了城乡二元思维的传统身份界定。推而广之,就可以打破以地域区分身份的固有模式,赋予2.6亿农民工切实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

  当然,“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还存在着阶段性,这种保障和改善尚不能改变一个尴尬的现实:本来由国家保障的农民工公民权,变成了地方保障的“市民权”。应该说,最终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途径,需要从“市民权”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公民权”,把他们的“市民待遇”转换成“国民待遇”,那才是平等权利的公民社会。

  其实,农民工最终能否与市民平等,能否享受市民待遇,还需要像出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一样“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不可否认,当前的新市民,或持居住证的居民,与户籍人口的福利还有差距,在福利待遇上也没有完全纳入城市的公共财政预算中。而且,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工资被故意拖欠、工时被随意延长、劳保被大幅缩水等情形还不时出现。这些都需要我们以制度化的办法来解决,政府有责任不断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在人口城市化的道路上,从“盲流”到农民工,我们用了30年。从农民工到市民,但愿不用这么久。


标签:农民工 市民权 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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