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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怀孕女员工,能否在上班时间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单位可否按事假处理?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的规定,为保护孕妇和胎儿健康,怀孕女员工可请假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的具体时间、次数由医院决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你在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工作,单位应按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不能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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