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报名 | sitemap | 网站地图 | 注册会员 | 会员登录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关于我们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首页 >> 权益维护 >> 律师说法 >> 正文

怀孕女员工是否有权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

来源:打工者法律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7-22 13:42:00     我要投搞  
加入志愿者投稿获积分

  我是一名怀孕女员工,能否在上班时间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单位可否按事假处理?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的规定,为保护孕妇和胎儿健康,怀孕女员工可请假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的具体时间、次数由医院决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你在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工作,单位应按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不能按事假处理。


标签:女职工 产前检查 劳动保护 
【浏览 次】【查看与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夹】【关闭
查看相关新闻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图)(2008-8-24)
·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研究(2008-8-24)
·只用人不雇人出工伤谁负责 法官:单位负责(2008-8-23)
·买衣服被收取袋费1元?服装店书店纳入“限塑”范围(2008-8-19)
·尴尬新政策:农民工不愿成为城市人?(2008-8-13)
·农民工“奥运待遇”的意义不亚于任何一枚金牌(2008-8-13)
·对“犯罪嫌疑人”应作广义理解(2008-8-12)
·跳槽了,违约金该怎么付?(2008-8-11)
·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2008-8-3)
·奖金和加班费应该包括在补偿金里面(2008-8-3)

      用户名: 

      密  码: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24小时技术服务热线:13161111008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
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请见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