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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何女士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今年年底,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对所有员工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员工进行劝退。最近领导找到她,告知她在综合排名中排在最后,单位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是近些年来一些企业普遍采用的考核办法。这种考核理论,完全建立在资方或管理层对员工的绝对控制基础上,使员工不得不绷紧神经,在职场上玩命竞争,惟恐一不留神掉到最后而惨遭淘汰。
然而,《劳动合同法》却对这个备受企业欢迎的手段做了严格的限制,今后末位淘汰将变成非法行为。
■条款解读:
以前,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把“在业绩考核成绩中排列末位”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
末位淘汰则是企业通过考核评价,对员工进行排序,对排名在后面的员工以一定的比例进行调岗、降职、降薪或者待岗、辞退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员工考核排在末位,并不必然表示员工“不能胜任”,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员工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来源: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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