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报名 | sitemap | 网站地图 | 注册会员 | 会员登录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关于我们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首页 >> 权益维护 >> 律师说法 >> 正文

让劳动者告别末位淘汰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7-20 13:45:00     我要投搞  
加入志愿者投稿获积分

  ■案例:

  何女士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今年年底,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对所有员工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员工进行劝退。最近领导找到她,告知她在综合排名中排在最后,单位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是近些年来一些企业普遍采用的考核办法。这种考核理论,完全建立在资方或管理层对员工的绝对控制基础上,使员工不得不绷紧神经,在职场上玩命竞争,惟恐一不留神掉到最后而惨遭淘汰。

  然而,《劳动合同法》却对这个备受企业欢迎的手段做了严格的限制,今后末位淘汰将变成非法行为。

  ■条款解读:

  以前,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把“在业绩考核成绩中排列末位”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

  末位淘汰则是企业通过考核评价,对员工进行排序,对排名在后面的员工以一定的比例进行调岗、降职、降薪或者待岗、辞退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员工考核排在末位,并不必然表示员工“不能胜任”,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员工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来源:江苏工人报)


标签:劳动合同法 员工 
【浏览 次】【查看与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夹】【关闭
查看相关新闻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图)(2008-8-24)
·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研究(2008-8-24)
·只用人不雇人出工伤谁负责 法官:单位负责(2008-8-23)
·买衣服被收取袋费1元?服装店书店纳入“限塑”范围(2008-8-19)
·尴尬新政策:农民工不愿成为城市人?(2008-8-13)
·农民工“奥运待遇”的意义不亚于任何一枚金牌(2008-8-13)
·对“犯罪嫌疑人”应作广义理解(2008-8-12)
·跳槽了,违约金该怎么付?(2008-8-11)
·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2008-8-3)
·奖金和加班费应该包括在补偿金里面(2008-8-3)

      用户名: 

      密  码: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24小时技术服务热线:13161111008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
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请见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