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有“法”管
来源:辽宁法制报 作者:刘彬 发布时间:2008-7-23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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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的出台,为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权益保障撑起了坚实的后盾。”记者7月22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公布了《辽宁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提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在本省承揽施工的企业、省外注册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农民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考虑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特点,《办法》规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矿产品提取费用等多种方式灵活缴费。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其参保农民工可试行以不记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生产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
《办法》中还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在参保地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标签:农民工 工伤 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