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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宝安一工厂工作,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5号为当月工资发放日,但单位有时会拖延两三天才发放,单位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吗?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征得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如单位因故无法在3月25日发放3月份的工资,则可延期到3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的,在征得单位工会或你本人书面同意后,可延期到7月10日前(含当日)支付。
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时间支付工资即为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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