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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赵女士自2000年1月15日起就在某私营企业工作,劳动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到2008年1月她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她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她认为,到2008年2月她的合同到期时,企业就必须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赵女士问,这样理解对吗?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专家解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此案例中的赵女士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不完全正确。本次《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劳动合同法》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的起算时间也做了规定,即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因此,到2008年1月,如果单位与赵女士续订再一年的劳动合同,算是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以后,即到2009年1月单位再与她续订劳动合同就是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第二次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赵女士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
一直以来,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可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了期限外,其余都是一样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同样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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